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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国家要树立的基本法治意识.doc

上传人:w8888u 2017/10/26 文件大小:2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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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法治国家要树立的基本法治意识



【摘要】文章认为法治国家要树立起基本的法治意识,在法的价值取向方面,要树立权利本位意识,在法的地位方面,必须树立起法律至上,法律具有最高权威的意识:一是树立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意识;二是树立严格执法、司法意识;三是培养全社会的守法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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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法治国家;法治意识;权利本位;法律至上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对于法律这种社会现象所形成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社会背景下,我们必须在全社会逐步树立起一种全新的法律意识。这种适应建设法治国家需要的新的法律意识就叫做法治意识。法治意识是法律意识在当今中国的新发展。笔者认为,要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全民就必须树立起法治意识。
一、在法的价值取向方面,要树立权利本位意识
法是具有价值取向的。早在传说中的蚩尤造法时代,原始法的价值取向就表现了出来。东汉许慎在《说文解字》中解释古“法”字构成时,对其中的“氵”解释为“平之如水,从水”,就是说在早期的人们看来,法是公平、正义的化身,均平、公正、不偏不倚是原始法的古老的价值目标。遗憾的是进入奴隶制、封建制社会以后,随着等级制度的确立,法的公平性、平等性便荡然无存了。今天,我们的法治之法除了仍然要追求公平、正义、维护秩序、增进效益之外,尤其应该注重维护人的权益这一价值取向。树立权利本位意识是维护人权的时代需要,是当今立法者首先应当树立的法治意识之一。
权利本位,是和奴隶制、封建制时代的义务本位相对而言的。我国古代社会的法律制度在我们民族的观念上打下了深深的义务本位的烙印。我国封建正统的法律制度堪称是“伦理法”,封建伦理道德是立法的指导方针,法维护道德的色彩极其浓厚,而道德本身是只偏重人们履行义务却不大讲究什么权利的,因此,“论理法”的存在,恐怕是古代义务本位意识形成的一个直接原因。新中国成立以来,由于我们长期搞的是计划经济,整个社会关注的是计划指标的完成情况如何,偏重强调的是每个人、每个企业对国家、对社会、对集体应尽多少义务,而不是首先考虑赋予你多少权利。在这种体制之下,人们的义务至上意识没有多少改观,这种意识格局已经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我们知道,市场经济是平等经济,是法制经济,同时又是权利型经济。发展市场经济,其市场主体必然要求法律关注自己的权利,维护自己的利益,可以说权利意识的强化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因此整个社会都将会形成浓厚的权利维护、权利至上意识。与之相适应,作为国家的立法者就要树立起权利本位意识。在立法的指导思想上要以维护人们的权利为首要出发点。而不是首先去考虑要为公民和企业规定多少义务。尽管说权利与义务相一致,权利的实现有赖于义务的履行,立法必然要规定义务而且还可能规定得非常具体、细致,但是,立法机关分配这些义务也是为了保障他人权利,因而义务是服从于权利的,是第二位的因素。只有立法者树立起权利本位意识并将其渗透到了立法当中,整个社会才能逐步形成浓厚的依法行使权利的意识,人们发展市场经济的积极性才能充分发挥出来,法治国家的建设进程才能进一步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