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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二通意见陈述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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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查员:
感谢您为审查本案所付出的辛勤工作,申请人仔细的研究了您对本案
的第二次审查意见,针对该审查意见所指出的问题,申请人陈述意见如下:
一、修改说明
1、修改权利要求 1,在特征部分添加“使框架柱的轴向拉力在基础
中有效地释放”。该修改的依据来自于说明书第 2 页第 13-14 行。
以上修改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
33 条的规定,具体修改内容参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二、关于创造性的意见陈述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 1-22 符合专利法第 22 条第 3 款规定的创造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 1:摇摆防屈曲支撑-框架结构体系,其包括防屈
曲支撑、框架、基础、固定端以及嵌固端,特征在于:所述其 固定端是包
括框架柱和基础的组合,所述嵌固端是包括框架柱、阻尼器和基础的组合,
所述框架上安装有所述防屈曲支撑,所述框架通过固定端和嵌固端方式固
定在基础上,将支撑框架柱与基础的固定端放松约束,在竖向设置具有耗
能元件的嵌固端,使框架柱的轴向拉力在基础中有效地释放。
1、权利要求 1 符合专利法第 22 条第 3 款规定的创造性
与对比文件 1 相比,本发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 1 存在如下区别技术特
征:(1)该结构体系还包括防屈曲支撑;(2)该结构体系还包括由框架
柱和基础组成的固定端,(3)该结构体系还包括由框架柱、阻尼器和基
础组成的嵌固端;(4)该结构体系中框架通过固定端和嵌固端方式固定
在基础上,将支撑框架柱与基础的固定端放松约束,在竖向设置具有耗能
元件的嵌固端,使框架柱的轴向拉力在基础中有效地释放。
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和(4)也没有在其他现有技术中公开,因此,
构成了独立权利要求书的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和(4)使得权利要求 1 的技术方案具有如下
显著的进步:
区别技术特征(3)带来的显著进步
对比文件 1 公开了一种轻质钢骨混凝土二元建筑结构,并具体公开了
以下技术特征:该建筑结构的基础以混凝土或钢骨基桩连接阻尼器,再以
铰接方式连接刚性地面底板的方式,阻尼器连接基桩的上端与柱的下端的
底梁之间。对比文件 1 的“钢骨基桩”并非相当于本申请的“框架柱”,
而是于本申请的“基础”,对比文件 1 的“柱”相当于本申请的“框
架柱”,即对比文件 1 的阻尼器的底端与基础连接,阻尼器的上端与底梁
连接,而并非本申请的阻尼器的底端与基础连接,阻尼器的上端与框架柱
连接,即本申请还包括由框架柱、阻尼器和基础组成的嵌固端,而对比文
件 1 则不包括由框架柱、阻尼器和基础组成的嵌固端。
对比文件 2 公开了一种水平缝耗能预应力剪力墙结构,并具体公开了
在钢筋混凝土墙的水平方向设置对称的水平缝,水平缝设置在钢筋混凝土
墙的底部或者不同高度的位置,墙体内通过水平缝的钢筋在水平缝处断开,
钢筋混凝土墙上设置有连接钢板,耗能装置上下跨越水平缝,一端与连接
钢板通过高强螺栓相连,另一端直接锚固下于 侧的基础内,并非构成本申
请的由框架柱、阻尼器和基础组成的嵌固端。
本申请的阻尼器与框架柱连接,框架柱直接贯穿于整个高层建筑,说
明阻尼器对整个高层建筑起到耗散地震能量的作用,而对比文件 1 的阻尼
器与底梁连接,说明阻尼器只能对底梁起到耗散地震能量的作用,对高层
建筑的其他梁无法起作用。
另外,对比文件 1 的阻尼器通过螺栓与底梁铰接,业内公知的是,铰
接的方式只能转动而不能移动。对比文件 2 的耗能装置的一端与连接钢板
通过高强螺栓连接,只能提高结构的结合强度。而本申请的嵌固端既能转
动又能移动。
在本申请中,由于存在区别特征(3):该结构体系还包括由框架柱、
阻尼
2
器和基础组成的嵌固端,使得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产生如下有益的效果:
当结构受到不同级别的地震作用时,框架的框架柱底部的嵌固端与基础会
产生不同的位移。在小震作用下,框架柱底部与基础基本不发生相对位移,
地震能量主要通过防屈曲支撑耗散;在中震作用下,框架柱底部与基础的
相对位移在设计控制的范围内,连接基础与框架柱底部的阻尼器开始发挥
耗能作用,同时上部框架结构生小发 幅度的摇摆,框架中的防屈曲支撑屈
服,耗散掉大部分输入的地震能量;在大震作用下,框架柱底部嵌固端可
以与基础脱开,生发 自由的摇摆,普通结构框架梁柱产生塑性变形,同时
防屈曲支撑将充分发挥其耗能作用。
综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 1 或对比文件 1 与对比文件 2 结合
的基础上,不会得到形成本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 1 中的技术方案的启示,
所以本申请的区别技术特征(3)具有显著的进步。
区别技术特征(4)带来的显著进步
本申请的区别特征(4)是,该结构体系中框架通过固定端和嵌固端
方式固定在基础上,将支撑框架柱与基础的固定端放松约束,在竖向设置
具有耗能元件的嵌固端,使框架柱的轴向拉力在基础中有效地释放。
现有技术中,框架是通过固定端的方式固定在基础上的,而本申请为
了防震的需要,将某个或某些固定端放松约束,在竖向设置具有耗能元件
的嵌固端。由于采用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 1 的技术方案解决
了如下技术问题:支撑框架柱固定端的约束放松使得框架柱中显著的轴向
拉力在基础中有效地释放,由此解决了目前基础设计中存在的设计难题,
使得防屈曲支撑的使用不受建筑高度的限制,产生质的飞跃;在强烈地震
中柱脚可轻微抬起,形具有成 减震效果的摇摆结构体系,通过柱脚的竖向
耗能元件,耗散部分地震能量,从而具有减轻对主体结构的破坏程度;柱
脚耗能元件的设立一方面可以耗散部分地震能量,另一方面可以限制框架
柱的摇摆范围,具有复位功能。
另外,从本申请的权利要求 1 的技术方案可以看出,防屈曲支撑安装
在框架上,并且相应地在安装了防屈曲支撑的框架柱的底端设置嵌固端,
并加设阻尼器,
3
即可将防屈曲支撑与相应的框架柱底端的嵌固端视为一个整体,共同
组成了摇摆防屈曲支撑框架(参见说明书第 6 页第 4-16 行,以及附图
2)。从说明书第 6 页第 4-16 行的描述中,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难看出摇摆
防屈曲支撑框架结构体系由安装在框架上的防屈曲支撑与相应的框架柱底
端的嵌固端共同组成,以实现摇摆、一定的自复位及防屈曲支撑耗散地震
能量的功能;参见附图 2,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
防屈曲支撑安装在框架上,在附图 2 中优选安装在框架中间一跨上,并且
相应地在框架柱底端设置嵌固端,并加设阻尼器,即该结构体系由防屈曲
支撑与嵌固端共同作用,以实现摇摆、自复位及防屈曲支撑耗散地震能量
的功能。由于存在上述区别特征,该权利要求 1 的技术方案解决了如下技
术问题:(1)具有摇摆功能,该抗震结构体系以防屈曲支撑为核心耗能
元件,同时允许结构发生摇摆(把地震能量转化为结构动能与势能)来耗
散地震能量(参见说明书第 4 页倒数第 4 行-第 5 页第 3 行);(2)在强
烈地震中由于框架柱底端设置成嵌固端,柱脚可以轻微抬起,形成具有减
震效果的摇摆结构体系,同时阻尼器开始参与耗散部分地震能量,形成第
二道耗能防线;(3)具有复位功能,柱脚耗能元件的设置不仅可以耗散
部分地震能量,而且可以限制框架柱的“摇摆范围”,起到复位的作用
(参见说明书第 2 页第 16-19 行)。
综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 1 或对比文件 1 与对比文件 4 结合
的基础上,不会得到形成本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 1 中的技术方案的启示,
所以本申请的区别技术特征(4)具有显著的进步。
2、权利要求 2、13 符合专利法第 22 条第 3 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 2、13 是权利要求 1 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对摇
摆防屈曲支撑-框架结构体系的应用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因此在独立权利
要求 1 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 2、13 也具备专利法第 22 条第 3
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 3、14 符合专利第 22 条第 3 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 3、14 分别引用了权利要求 2、13,其附加技术特征对本申
请结构体系的框架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 2、13 具
备创造性的基
4
础上,权利要求 3、14 也具备专利法第 22 条第 3 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 4、15 符合专利第 22 条第 3 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 4、15 分别引用了权利要求 3、14,其附加技术特征对本申
请结构体系的框架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即框架(钢筋混凝土框架或钢框架)
包括安装有防屈曲支撑的框架柱及框架梁和未安装防屈曲支撑的框架柱及
框架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 3、14 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
4、15 也具备专利法第 22 条第 3 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 5、16 符合专利第 22 条第 3 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 5、16 分别引用了权利要求 4、15,其附加技术特征对本申
请结构体系的框架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即框架(钢筋混凝土框架或钢框架)
的其中一跨或几跨的框架柱与框架梁之间安装有防屈曲支撑,在框架(钢
筋混凝土框架或钢框架)的其它框架柱与框架梁之间未安装防屈曲支撑,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 4、15 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 5、16 也
具备专利法第 22 条第 3 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 6、7、17、18 符合专利第 22 条第 3 款规定的创造性权
利要求 6、7、17、18 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框架柱底端与基础的连接方式作
了进一步的限定,即未安装防屈曲支撑的框架(钢筋混凝土框架或钢框架)
的框架柱的底端与基础的连接采用固定端,安装有防屈曲支撑的框架(钢
筋混凝土框架或钢框架)的框架柱的底端与基础的连接采用嵌固端,因此
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 6、7、17、18 也具
备专利法第 22 条第 3 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 8-12 符合专利第 22 条第 3 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 8-12 的附加技术特征对钢筋混凝土框架中预埋件的设置作
了进一步的限定,即在钢筋混凝土框架柱的底面上、底面接触的基础上、
底端四周面上、底部四周面接触的基础上设置预埋件,安装有防屈曲支撑
的混凝土框架柱上的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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