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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制造业回旋余地略大.doc

上传人:tiros009 2017/10/28 文件大小:1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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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通信制造业回旋余地略大
通信产业由通信制造业和通信运营业两大部门组成,后者还包括邮政通信部分。中国入世,对这两大部门产生的影响很不一样,甚至有点“阴阳两重天“的味道。

我们的承诺

先就“信息技术协议”中与通信制造业有关的关税问题,以及我国合资合作法规问题作介绍。

●“信息技术协议”
1996年12月,在新加坡举行的WTO第一届部长级会议上,部分成员签署了《关于信息技术产品贸易的部长宣言》,简称“信息技术协议”(ITA)。此协议有56个国家与地区参加,涉及全球IT产品贸易额的93%。ITA的主要目的是将信息技术产品的所有关税从1997年7月1日开始,分四个阶段,每年削减25%,到2001年1月1日前全部削减至零。关税以外的其他税费均在1997年7月1日前取消。此关税削减是在最惠国待遇的基础上实施的,某些发展中成员可延长到
2005年。
ITA涉及的产品很广泛,如计算机、电信设备、半导体器件、半导体生产设备、软件、科学仪器及其他等七大类251种IT产品。从2002年起,与通信有关的移动通信基站、移动通信交换机、传真机、半导体器件、集成电路、电阻电容器等122个关税税目实行零关税。

●中国与ITA
1997年10月29日,江泽民主席在APEC第五次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上宣布:“中国决定加入信息技术协议,并就有关事宜开始谈判。”1999年3月朱?基总理访美期间,同意在2005年以前取消半导体、计算机、通信器材以及半导体生产设备的关税,并同意设立一个六年的削减关税时间表,到我国正式加入WTO,ITA也正式生效。
根据我国参加ITA的承诺,大多数产品的关税税率到2003年降为零。少数产品到2005年降为零,其中技术含量高的关键产品与整机多数是在今明两年降为零,而一般产品关税延至最后降为零。此外,大部分非关税措施在2002年取消。

●与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的法规的修订
我国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文件有三个,即1979年制订并于1990年修订过的“合资经营法”、1986年制订的“外资企业法”和1988年制定的“合作经营法”。近两年全国人大都作出了一些修订,主要有:
*取消了原要求企业进口用汇与外汇收支平衡的规定。
*取消了原要求外企应优先在中国采购原材料、燃料、配套件的条款,修改为“可在国内市场购买,也可在国际市场购买”。
*取消了“必须采取先进技术设备,产品全部或大部分出口”的限制,改为“鼓励”。
*取消要求企业将生产经营计划报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
*规定外国合营者在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未限定最高比例。

建议采取的措施

从总体与长远发展来讲,入世给我国通信制造业带来的机遇大于挑战;但从近期和局部看,对有些企业的冲击也是明显的。所以,以下几方面的工作是必须做好的。

■电信法的起草工作前后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