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乌教发〔2013〕号
关于开展全旗2010—2012年名师梯队培养对象
考核及2013年名师梯队培养对象
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中小学、幼儿园、二级单位:
为贯彻落实旗委、政府“科教兴旗”和“人才强旗”战略,加快落实“四个转变、两个推进”教育发展理念,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队伍,根据《关于印发乌审旗名师梯队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教发〔2010〕33号)和《关于印发乌审旗名师梯队建设工程各梯次培养对象管理办法的通知》(乌教发〔2010〕257号)文件精神,决定于本学期末到今年教师节前开展我旗
2010—2012年名师梯队培养对象考核及2013年名师梯队培养对象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0—2012年名师梯队培养对象考核
(一)名师梯队培养对象的考核工作由名师梯队培养对象考核小组负责(考核小组由“乌审旗名师梯队建设工程工作领导小组”选聘)。
(二)考核范围
2010、2011、2012年乌审旗名师梯队培养对象(“乌审名师”、“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
(三)考核办法及程序
。名师梯队培养对象本人提出考核申请,填写考核表,依据标准和职责自行审查后提供能够证明完成标准和职责的所有材料。再由名师梯队培养对象所在单位对其政治思想表现、工作表现和履行名师梯队培养对象职责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评价,向名师梯队培养对象考核小组上报有关材料。
。名师梯队培养对象考核小组根据名师梯队培养对象标准和职责要求对申请考核的名师梯队培养对象进行考核,审定名师梯队培养对象履行职责的情况,考核结果提交教育局局务会终审。
。名师梯队培养对象考核小组负责公布对全旗名师梯队培养对象的考核结果。
(四)考核结果处理
,保留名师梯队培养对象称号,按照乌审旗名师梯队建设工程各梯次培养对象管理办法规定参加2013年名师梯队培养对象评选和培养。2010年名师培养对象考核合格的,可申请结业认定。
,如发生《乌审旗名师梯队建设工程各梯次培养对象管理办法》中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的,经调查核实后,报旗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取消其培养对象资格,收回培养资格证书,取消相应待遇。
,取消其名师梯队培养对象称号,收回培养资格证书,不再享受名师梯队培养对象的待遇。
(五)申报材料要求
《乌审旗名师梯队建设工程乌审名师和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年度考核表》和《乌审旗名师梯队建设工程骨干教师培养对象年度考核表》(式样见附件1和附件2,统一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1份。
,其中包含:通过考核的名单(姓名、单位全称、类型、学科);未通过考核的名单(姓名、单位全称、类型、学科、未通过的主要原因)。
:根据《关于印发乌审旗名师梯队建设工程各梯次培养对象培养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乌教发〔2011〕279号)附件表格中的“上报材料”要求进行上报。
。
。
,复印件自行另外装订成册(复印件装订顺序应与考核表所列项目顺序相同,封面采用统一格式,式样见附件3)。
二、2013年名师梯队培养对象评审
(一)2013年名师梯队培养对象候选人的认定
乌审名师培养对象候选人由2010—2012年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在历年考核中的合格者组成;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候选人由
2010—2012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在2013年考核合格者中综合积分位居骨干教师总人数的20%左右名次前的教师组成;骨干教师培养对象候选人由各单位上报的骨干教师培养对象补充候选人组成。
(二)评选名额
乌审名师培养对象5名,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20名,骨干教师培养对象100名。
(三)评选条件
(附件4)。
。
,不得申报或推荐。
(1)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
(2)违反考试纪律,造成不良后果的;
(3)搞有偿家教或经营性代伙代宿及从事其他第二职业的;
(4)私自乱收费或向学生、家长索要钱物、推销教辅资料的;
(5)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四)评选办法及程序
(附件5)。
、办法和指标,通过个人申请、民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