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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中心城区应急避难场所规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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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中心城区应急避难场所规划.doc

上传人:zhangkuan1436 2015/4/8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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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中心城区应急避难场所规划.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宜昌市中心城区应急避难场所规划
文本
第一章规划总则
第一条规划目的
为提高宜昌市防灾应急能力,促进城市建设与应急减灾能力的协调发展,完善公共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最大限度地降低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损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构建和谐宜昌提供安全保障,特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规划范围
本次规划的规划范围为:中心城区的西陵、伍家岗、小溪塔、点军和猇亭等五个城市组团和坝区组团,,总人口131万人。
第三条规划期限
规划期限与城市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计划一致,规划近期为2009-2015年,远期为2016-2020年。
第四条规划目标
规划至2020年,在规划范围内完成10个市级、31个区级和179个社区级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满足规划区内100%人口的避难需求,并在本规划的指导下,完成相应的配套设施建设;确保城市应急通道的建设和维护,形成完整的应急交通体系;在规划范围内建立完善的市、区、社区三级应急避难网络;从容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使宜昌市预防和抵御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能力进一步加强。
第五条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2008年12月27日修订通过,2009年5月1日起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3、《关于推进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意见》(中国地震局)
4、《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GB21734-2008)
5、《宜昌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年)》(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编制)
6、《宜昌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6年)
7、《宜昌市中心城区教育设施规划(2008-2020年)》(宜昌市规划信息咨询中心)
8、《宜昌市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2007-2020年)》(宜昌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9、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
第六条指导思想
1、坚持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立足于抗防。力争早做准备,常备不懈,有备无患,力求在灾害来临前做好各项防灾减灾工作和措施,从容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2、按照“平灾结合”的原则,运用科学的管理手段,依靠先进的科技水平及社会防范措施,加快建立和健全全市综合防灾减灾体系,提高城市整体防灾抗毁和救助能力,确保城市安全。
第二章应急避难场所的定义及包含的内容
第七条应急
应急是指破坏性地震、洪涝等自然灾害或其他重大应急事件发生前所做的各种防御和减轻灾害的准备以及地震、洪涝等自然灾害或其他重大应急事件发生后所采取的紧急抢险救灾行动。
第八条应急避难场所
应急避难场所是指为应对地震、洪涝等自然灾害和爆炸、火灾、毒气泄漏以及恐怖袭击等人为灾害等突发事件,经规划、建设,具有应急避难生活服务设施,可供居民紧急疏散、临时安置的安全场所。
第九条应急避难场所用地
可利用作为避难场所的用地主要指公园(不包括动物园和公园内的文物古迹保护区域)、绿地(指除公园以外的街头绿地、防护绿地以及其他块状带状绿地)、广场、体育场(体育场地及学校操场)以及室内公共的场、馆、所等。
第十条应急避难场所用地要求
1、安全性要求
应急避难场所应避开断裂带、洪涝、山体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易发地段;应选择地势较为平坦、空旷且地势较高易于排水,适于搭建帐篷的地形;应选择在有毒气体储放地、易燃易爆物或放射性物储放地、高压输变电线路等设施对人身安全可能产生影响的范围之外;应选择在高层建筑物、高耸构筑物垮塌范围距离之外;选择室内公共的场、所、馆作为应急编场所或应急避难场所配套设施的用房,应达到当地抗震设防要求,-2001进行建筑物的安全鉴定,鉴定合格后方可启用。
2、可通达性要求
应急避难场所应有两条以上与外界相通的疏散道路。
3、面积要求
应急避难场所场址有效面积宜大于2000m2, m2。
第十一条有效面积
有效面积是指扣除场地内水域面积、大于7°的陡坡面积、文物古迹保护占地面积和建(构)筑物倒塌影响面积之外的面积。
第十二条应急避难场所用地分类
可利用作为避难场所的用地一般分为紧急避难场所用地和长期(固定)避难场所用地。
1、紧急避难场所用地
紧急避难场所用地主要是指发生地震等灾害时受影响建筑物附近的面积规模相对小的空地,包括小公园绿地、小花园(游园)、小广场(小健身活动场)等。这些用地和设施一般能够起到发生地震等突发灾害时,在相对短的时间内,具有提供用地周围若干个邻近建筑中受灾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