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绪论
认定犯罪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极其重要的活动,直接关系到
刑事诉讼法的任务能否完成的问题。认定犯罪,也就是通常所讲
的定罪。什么是定罪?对此学界有不同的认识。我们认为,定罪
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上的认定犯罪,是指公安(安全)
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正确适用刑事
法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成立为犯罪进行确
认的活动,其核心内容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狭
义上讲的认定犯罪,则是指审判机关依据刑事法律的规定,对被
告人被指控的涉嫌犯罪事实是否成立为犯罪以及构成何种具体罪
进行确认的审判活动,定罪主体是人民法院。无论从广义上的认
定犯罪,还是从狭义上的认定犯罪来讲,正确的认定犯罪具有十
分重要的意义,是司法机关公正执法,实现法律公平、公正和正
义的重要标志。正确定罪的本身是刑法在实践中实现公平、正义
原则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保障。只有定罪正确,刑法才能实现打击
敌人,保护人民,惩罚犯罪的目的。只有正确的定罪,才能做到
正确的量刑,定罪正确量刑恰当,是实现刑罚目的的重要一环。
刑事司法实践中,怎样才能够做到正确地认定犯罪,是一个
十分复杂和细致的问题。在认定犯罪时,除了必须坚持以事实为
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外,还涉及到和思想素质等一系列问题。从理论上讲,用什么标准来认
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一罪还是数罪,在学界
有不同的认识。如有行为标准说、因果关系标准说、犯意标准
说、目的标准说、犯罪构成标准说,等等。其中,占主流的观点
是以犯罪构成为标准。所谓以犯罪构成为标准,是指一个人的行
为是否构成犯罪,关键取决于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
某一具体犯罪成立的条件。当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某一
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时,该行为即成立为犯罪;反之,则不构成
这种犯罪。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构成一罪;符合两个犯罪构成
的,构成两罪。这是刑法理论的通说,我们赞同这一观点,主张
在认定犯罪时必须坚持以犯罪构成为标准,这是正确区分罪与非
罪、此罪与彼罪的关键。
犯罪构成与犯罪构成理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指依
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使
该行为成立为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和客观要件的总和。后者则
是以前者为研究对象的一种理论,是刑法理论中的核心理论。
近年来,一些学者对我国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提出了种种质
疑,认为它是“舶来品”,其本身存在着严重弊端,不如大陆法
系犯罪构成理论科学。为此, 有的提出了犯罪构成“二要件
论”、“三要件论”等新的理论观点,主张取消犯罪客体要件,
认为犯罪客体就是犯罪对象等,试图构建新的犯罪构成理论。有
的虽然赞同四要件论,但在四要件的排列顺序上提出了不同的见
解。而有的学者甚至主张废弃我国现在的犯罪构成理论,应将大
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本土化或直接以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取
而代之,用犯罪的该当性、有责性和可罚性取代犯罪构成四要件
论,等等。我国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正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和考
验。
我们认为,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确实存在着某些弊端,有的
观点值得重新加以研究或斟酌,但它仍不失为科学的。毋庸否
认,我国现在的犯罪构成理论最先是从苏联学来的。世纪
年代初期,苏联犯罪构成理论流传到中国后,被我国学者和理论
界广泛地接受,并以此为基础形成了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苏联
犯罪构成理论中的一些弊端也凸显其中,这是不争之事实。但另
一方面也应当看到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绝非是简单接纳苏联的理
论,而是在不断的发展和完善,随后又吸收了德、日学者关于构
成要件要素的观点,逐步形成了今天这一具有我国特色的犯罪构
成理论。这一理论在某些方面较之大陆法系和前苏联的犯罪构成
理论更为科学,如在犯罪构成的概念中加入了社会危害性的因
素,将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列为主观要件,以及关于一
般要件与具体要件的区分,建立构成要件的体系等,均优于德、
日或苏联的犯罪构成理论,并有效地指导了司法实践。一种理论
是否科学,是否合理,实践是检验的标准。从我国司法实践的情
况来看,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是符合中国国情和法律传统,并行
之有效的,为广大司法实践工作者所广泛接受和应用。因此,对
我国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不应当全盘否定,而应当充分予以肯定
和进一步加以完善。全盘否定的观点,是不符合历史的和现实立
法、司法实践情况的;将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直接移入或加
以改良(进)后移入我国刑法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