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
莱阳农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硕士学位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科门类授予。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授予学位的权限,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通过接受学位申请的人员名单。
(二)确定硕士学位的考试科目、门数;审批主考人和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做出授予学位的决定。
(四)做出撤销违反规定授予学位的决定。
(五)遴选研究生导师,组织研究生导师考核工作。
(六)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中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缺席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或以通讯等其他方式投票。
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闭会期间,如临时遇有重大事件需作出决策,可由主席、副主席提议增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或在征求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意见的基础上,由主席、副主席做出决定,并向下次校学位
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
第四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9-25人组成,任期三年。成员包括学校主要负责人和具有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教学、研究人员,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3人。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由主管教学、科学研究和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担任。
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院设置分委员会,分委员会由7人组成,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秘书1人,任期3年,分委员会主席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设在研究生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五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学位申请人执行培养方案情况;
(二)提出论文评阅人和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组织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预答辩、资格审查、评阅、答辩工作;
(四)提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建议;
(五)审定研究生培养方案;
(六)审议申请硕士生导师资格人员名单,组织聘任合格研究生导师上岗;
(七)组织推荐省级优秀学位论文和校级优秀学位论文;
(八)对授予学位有争议的问题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反映并提出处理意见;
(九)研究解决本学院学位与研究生培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学位分委员会就有关重大问题提出建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按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三章学位申请与资格审查
第六条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在学制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培养要求,修满规定的学分,完成学位论文,经本人申请、导师推荐,学院审查同意,均按本规定申请学位。
第七条硕士学位课程要求。
(一)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
(二)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按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三)外国语。要求能应用一门外国语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有一定水平的听、说、写能力;
(四)实践教育。要求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及其他规定的实践要求。申请学位者必须修完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学位课程和指定的选修课,成绩合格,并取得规定的总学分,方可申请论文答辩。
第八条申请硕士学位研究生的硕士学位论文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一)对论文涉及的问题,应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