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保险理财知识
第1节保险的概念和特点
一、保险的概念和特点
1、定义: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风险转移机制--社会视角
商业活动--经济视角
合同行为--法律视角
2、特点:
科学性:大数法则,可保风险须满足的条件(大量、同质、可测)
商业性:追求利润,可保风险须满足的条件(重大损失可能,损失发生分散)
契约性:诚信原则,预防道德风险,义务条款,免责条款
第1节保险的概念和特点
二、保险的种类
1、按标的划分: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2、按承担责任次序划分:原保险和再保险
3、按实施形式划分: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
4、按保险金额与保险标的价值的关系划分:足额保险和不足额保险
5、按保险价值在保险合同中是否先予确定划分:定值保险和不定值保险
6、按投保单位划分:团体保险和个人保险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
保险合同的主体指保险合同的参加者,是在保险合同中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人。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
(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1、保险人
2、投保人。
(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1、被保险人
2、受益人
第2节保险合同
一、保险合同的客体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客体是指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在一般民事合同中,客体也称为“标的”,通常指物、行为、智力成果等。保险合同虽然也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但它的客体不是保险标的本身,而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保险利益。
保险标的: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承受保险风险的本体,保险利益的载体)
第2节保险合同
三、保险合同的内容
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由法律确认的权利和义务及相关事项。
(一)保险条款
基本条款和附加条款;法定条款和任意条款
1、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的名称和住所
2、保险标的
3、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4、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5、保险价值
6、保险金额
7、保费以及支付办法
8、保险金赔偿或给付办法
9、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10、订立合同的时间
第2节保险合同
三、保险合同的内容
(二)保险合同的形式
1、投保单(书面要约)
2、保险单(正式凭证,声明事项、保险事项、除外事项和条件事项)
3、暂保单(临时凭证)
4、保险凭证
5、其他
第2节保险合同
四、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一)保险合同的订立
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就保险合同主要条款经过协商并达成一致的法律行为。
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
书面形式
双方诚信告知
时效控制
(二)保险合同的变更
主体变更(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内容变更
第2节保险合同
四、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三)保险合同的终止
1 自然终止。自然终止是指因保险合同到期而终止。这是保险合同终止的最普遍、最基本的原因。凡保险合同订明的保险期限届满时,无论在保险期限内是否发生过保险事故以及是否得到过保险赔付,保险合同都按时终止。保险合同期满后,需要继续获得保险保障的,要重新签订保险合同即续保。但是,这里所指的续保并不意味着保险期限的延长或是原保险合同的继续,而是另一个新的保险合同的签订。
2 履约终止。履约终止是指保险人已经履行赔偿或给付全部保险金义务后,如无特别约定,保险合同即告终止,即使保险期限尚未届满合同也告终止。
3 行权终止。行权终止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在履约期间,遇有某种特定情况,享有终止合同的权利,并无须征得对方同意。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财产保险中的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在保险人赔偿后三十日内,如无特别约定,双方当事人都有权终止合同。
第2节保险合同
4 灭失终止。灭失终止是指因保险标的全部灭失而终止保险合同。这里的灭失是由于非保险事故而造成的,如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被保险人因疾病而死亡,就属于这种情况。
5 解除终止。解除终止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尚未届满前,合同一方当事人依照法律或约定解除原有法律关系,提前终止保险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
约定解除
协商解除
法定解除
裁决解除
第2节保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