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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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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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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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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该【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是由【鼠标】上传分享,文档一共【2】页,该文档可以免费在线阅读,需要了解更多关于【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的内容,可以使用淘豆网的站内搜索功能,选择自己适合的文档,以下文字是截取该文章内的部分文字,如需要获得完整电子版,请下载此文档到您的设备,方便您编辑和打印。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企业职工
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
(1983 年 6 月 11 日劳人计[1983]61 号)
今年以来,随着改革工作的发展,一些企业的少数职工要求“停
薪留职”去从事个体经营。这是经济管理体制和劳动、人事制度改革
中出现的新情况。为了妥善地解决这个问题,经国务院原则同意,暂
按以下意见办理。
一、企业的固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去从事政策上允许的个体
经营,对于发挥富余职工的积极性,克服企业人浮于事的现象,有一
定好处。但是,鉴于要求“停薪留职”的多数是有一技之长或年富力
强的人员,他们离开企业对职工队伍的稳定和生产的正常进行会带来
不良的影响,因此,必须根据工作是否需要,严加控制,区别对待。
二、凡是企业不需要的富余职工,可以允许“停薪留职”。凡是
企业生产和工作需要而本人要求“停薪留职”的职工,要做好思想工
作,使他们安心于现任的工作。对于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的职工,按
自动离职处理。
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去农村从事技术开发和各种经营工作
的,只要生产、工作离得开,应积极予以支持。
三、“停薪留职”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二年。“停薪留职”期间,不
升级、不享受各种津贴、补贴和劳保福利待遇,因病残而基本丧失劳
动能力的,可按退职办法处理;从事非法活动,符合《企业职工奖惩
条例》规定的开除条件的,原单位有权按开除处理。
四、“停薪留职”人员在从事其他有收入的劳动时,原则上应按
月向原单位缴纳劳动保险基金,其数额一般不低于本人原标准工资的
百分之二十。“停薪留职”期间计算工龄。
五、职工要求“停薪留职”,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行政
领导批准后签订“停薪留职”协议书,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
人事部门备案。要求从事个体经营的“停薪留职”人员,必须凭“停
薪留职”协议书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六、“停薪留职”期满,本人愿意回原单位工作的,需在期满前
一个月向原单位提出申请,原单位应给予安排适当的工作(已关停的
企业由原企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安排;本人要求辞职的,经单位行政领
导同意,可以按辞职处理)。“停薪留职”期满后的一月以内,本人既
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原单位有权按自动离职
处理。
七、对于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又不能坚持正常生产劳动的老
弱病残人员和为了复习功课参加升学考试的青年职工要求“停薪留
职”的,仍按国家经委、劳动人事部劳人计[1983]42 号文转发的《全
国整顿企业劳动组织工作座谈会纪要》的有关规定办理。
八、各省、市、自治区可根据上述原则,作出具体规定。已办理
的“停薪留职”手续与上述原则有抵触的,应予改正。
本通知不登报、不广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