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垄断的一般界定与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垄断
王先林1 吴建农2
(1·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合肥 230039;2·蚌埠教育学院马列室,安徽蚌埠 232023)
摘要:从一般的意义上来说,垄断是对竞争的限制或阻碍。经济学上的垄断主要是作
为一种市场结构形式,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垄断主要、甚至完全是指一种市场行为,且须同时具
备危害性和违法性的构成要件。在反垄断法中区分垄断行为与限制竞争行为是没有必要的。
若非从某一特定国家来看,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垄断是指企业或其他组织单独或者联合地采取
经济的或者非经济的手段,在特定市场实行排他性控制,从而限制或阻碍竞争的状态或行为
(某些国家保留了对市场结构或状态的规制)。我国目前在研究制定反垄断法过程中所采取
的做法同多数国家一样,将垄断仅界定为垄断行为。
关键词:反垄断法;竞争;垄断
中图分类号:DF4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5019(2002)01-0092-05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随着中
国经济越来越多地融入世界经济体系,加快我国的
反垄断立法日益为人们所关注。近年来,不少学者
对我国反垄断立法中的一些具体的、实际的问题进
行了比较多的研究,而相对来说,对反垄断法本身的
基本理论问题的研究却比较少。加强对反垄断法基
本理论问题的研究,不仅有利于形成对反垄断法的
正确认识,克服我国制定反垄断法时在认识上的障
碍,而且也有利于加强反垄断法乃至经济法的学科
建设。本文拟就垄断的一般界定与反垄断法所规制
的垄断这一最基本的理论问题进行一些粗浅的探
讨,并求教于学界同仁。
一
谈到反垄断法,首先就涉及到垄断问题本身。
只有当某种垄断现象发展到一定程度造成社会危害
时,法律才需要对其进行调整,予以禁止或者限制。
而垄断一词虽然在现代的日常生活、学术研究以及
官方文件等方面经常被使用,但其所指的具体含义
往往并不一致。
从最一般的意义上来说,垄断是作为竞争的对
立面而存在的,表现为对竞争的限制或阻碍。我们
现在所讲的垄断一般是指从资本主义社会开始的经
济现象,主要是指在自由竞争中通过内部积累和外
部扩张而形成的垄断。但垄断并不是资本主义社会
所特有的经济现象。正如经济学家指出的,垄断问
题是一个古老的经济学命题。从已记载的文献看,
大约从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和中国的孟子时代起,
学者们就已经开始议论垄断问题了。亚里士多德的
《政治学》第一卷第12章和孟子的《孟子·公孙丑下》
就分别记载了时代大致相同的古希腊奴隶社会和中
国封建社会初期(战国时期)的典型垄断情形,后者
还伴随着政府对垄断行为的管理。①此后,以工商业
活动的官方垄断即国家垄断为主的中国封建社会的
垄断和主要以行会和私人垄断形式出现的西方国家
封建社会的垄断都以各自的形式发展着。因此,在
资本主义社会的现代垄断产生之前就已经有其他形
式的垄断存在。这正如马克思在《哲学的贫困》中指
出的:“蒲鲁东先生所讲的只是由竞争产生的现代垄
断。但是,大家知道,竞争是由封建垄断产生的。可
收稿日期:2001-07-29
作者简介:王先林(1965-),男,安徽省霍山县人,安徽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吴建农(1965-),安
徽省庐江县人,蚌埠教育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