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廉租房保障措施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4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政发〔〕42号)等文件精神,建立健全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二、保障方式
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为辅。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租赁补贴为主。
(一)租赁补贴
由其自行承租住房。租赁补贴额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指市政府向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二)实物配租
并按照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收取租金。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每平方米0.50元。具体租金根据房屋层次进行调节。调节系数与公房租金调节系数相同。指市政府向符合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申请提供住房。
(三)租金核减
对其住房按廉租房租金标准计收房租,指市政府对承租直管公房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超出部分进行补贴。
三、保障对象
(一)年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1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为本市市区非农业常住户口。
2月人均可支配收入在300元以下;
3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
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还需符合《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符合上述条件的家庭。
(二)下列家庭不得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1户口迁入市区不足一年的
2住父母、子女或其他直系亲属住房人均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上的
法院裁定公房由一方租住,3因离婚。造成另一方无房但仍同居或离婚不足一年的
法院裁定或双方商定自有住房归一方所有造成另一方无住房的原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以下,4因离婚。离婚时间超过5年的除外)
5非特殊原因(如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将自有住房上市出售的
6因拆迁已安置住房或得到住房货币补偿的
7同父母或子女分居不足一年的
四、租赁补贴标准
(一)低收入家庭。
(二)最低收入家庭。
五、申请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