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十问十答
一、为什么要制定《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答:安全生产事关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和广大生产经营单位的共同努力下,我市的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自2003年以来,我市实现了事故总量和死亡人数连续6年“负增长”。但随着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安全生产工作依然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如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不高,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不能得到有效落实;大量中小型企业安全装备水平低,安全管理基础薄弱,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城镇化建设不断推进后出现了一些新的公共安全生产隐患因此,我市的事故总量依然较高。据统计,2009年,全市共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4578起,死亡918人,受伤3605人,,其中发生较大事故6起,死亡20人。而在实际管理中,我市的安全生产工作还面临企业主体责任需要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专项监管的职责需要进一步明确;监管体系需要进一步完善;安全监管队伍建设难以适应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等问题。因此,有必要从我市实际出发,制定一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以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我市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二、《条例》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是如何规定的?
答:安全生产事关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因此,《条例》第六条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作了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并对其他分管负责人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协调。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分管其他业务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条例》关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作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安全生产法》和《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已有明确规定,但对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其工作与安全生产管理相关的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未作规定,为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体系,《条例》第七条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分为三类,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指导、协调和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公安、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质监、农业、水利、劳动保障、城市管理、房管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专项监督管理;规划、国资、商务、旅游、文化、教育、工商、体育等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与安全生产管理相关的部门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组织实施有利于安全生产的政策措施和技术标准,从而建立综合监管和专项监管相结合、其他各部门紧密配合的监管体系。
四、据统计,近年来,杭州市的事故总量依然较高,究其原因,除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存在薄弱环节之外,全社会的安全意识淡薄是重要原因。对加强文化建设,尽快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意识,《条例》作了哪些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