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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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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doc

上传人:w8888u 2012/2/17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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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江苏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
第一章机构与人员
第一条  药品零售企业应配备专职质量管理员,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设置质量管理机构。
第二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83条规定的情形。
第三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本企业药品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对其药品质量管理行为承担领导责任;质量负责人是本企业药品质量的直接责任人,对其药品质量管理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第四条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实行统一质量管理体系,所属的各门店应按照规定进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
第五条  从业人员要求:
(一)设在城区(含县城)的药品零售企业应配备不少于2名药师(中药师)以上的技术人员,其中1名应为执业药师、从业药师或主管药师(主管中药师);
(二)设在乡镇的药品零售企业应配备执业药师、从业药师或药师(中药师)以上技术人员;
(三)设在行政村的药品零售企业应配备药士(中药士)以上的技术职称或经过省辖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培训,并取得上岗证的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员;
(四)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具有执业药师或主管药师(主管中药师)以上职称;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具有药师(中药师)以上职称,并且有1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
(五)经营中药饮片的药品零售企业、零售(连锁)企业门店应配备1名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中药专业技术人员;
(六)验收员及营业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初中文化程度并具有5年以上药品经营工作经历;
(七)以上岗位人员应经省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
第二章设施与设备
第六条  经营场所(同一平面连续面积,不包括仓库)面积要求:
(一)设在城区(含县城)的药品零售企业,其经营场所不少于60平方米;
(二)设在乡镇的药品零售企业,其经营场所不少于40平方米;
(三)设在行政村的药品零售企业和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其经营场所须与经营规模相适应;
(四)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营业场所应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
第七条  营业场所应宽敞、明亮、清洁,周围环境应做到卫生、整洁、无污染;柜台、货架及药品存放应做到摆放整齐、布局合理;营业、办公、生活等区域应严格分开或分隔。
第八条  在超市等其他经营场所设置药品零售企业或连锁门店的,应具有独立的区域。
第九条  仓库要求:
(一)能满足药品及时补、供的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企业可不设仓库,但药品应全部上架陈列。
(二)药品零售企业需要设置仓库的,应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并符合药品储存、保管要求。
(三)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需要设置仓库的,仓库面积应不少于1000平方米,除中央空调、重型货架、全自动叉车、冷库面积、托盘数量不做硬性要求外,其它条件应参照《江苏省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细则》第二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药品存放应符合药品说明书规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  配备完好的衡器以及清洁卫生的药品调剂工具、包装用品。
第十二条  经营特殊管理药品的应配备存放专柜以及保管用设备、工具等。
第十三条  经营中药饮片的应配备调配处方和临方炮制所需的设备。
第三章  制度与管理
第十四条  企业应制定下列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并有措施保证予以实施。
(一)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养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