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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诈骗犯罪浅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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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行为人宣称“你可以参加一次豪华旅游,并提供许多打折的附加效劳〞。实际上这全是谎话, 就算成行的话,你也得因为那些“附加效劳〞损失不少钱。 而所谓“一般药店没有的东西,可以包治百病〞的医疗保健商品。你相信吗?不过对于那些身患绝 症,生命垂危的人就不一样,他们可能会相信的,哪怕一点点希望。但这不过是一个骗钱的老把戏 而已。 除以上几种网络诈骗犯罪外,还有里用互联网进行的中大奖诈骗犯罪,以及利用互联网提供商业机 会,投资的诈骗活动。针对网络诈骗的种种方法,类型,网络诈骗就有了自己的一些新的特点。 网络诈骗罪和其他类型的诈骗罪取的财物的方式不同,一般的诈骗活动,行为人与一定自然人 之间有一定的意思沟通,即“人——人对话〞,而网络诈骗罪那么不然,行为人更多通过“人——机 对话〞的方式,到达初步目的。正是由于人机对话的技术特点,决定了网络诈骗罪具有一些独特的 特点: ,容易进行 网络用于诈骗犯罪使犯罪行为人虚构的事实更加逼近事实,或者能够更加隐瞒地掩盖事实真相,从 而使被害人易于上当受骗,给出钱物。 ,传播迅速,传播范围广 犯罪行为人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和多媒体技术制作形式极为精美的电子信息,诈骗他人的财物,并 不需要投入很大的资金,人力和物力。着手犯罪的物质条件容易到达。 ,网络化形式复杂,不定性强 网络开展形成一个虚拟的电脑空间,即消除了国境线也打破了社会和空间的界限,使得行为人在进 行诈骗他人财物时有极高的渗透性。网络诈骗的网络化形式开展,使得受害人从理论上而言是所有 上网的人。 ,极其广泛,增长迅速 目前,世界各国的网络用户数以千万计,仅中国网络用户2250万人,通过互联网进要比以传统方 法进行诈骗大的多。而且,由于这些犯罪的受害者分布广泛,造成了极为严重的社会危害。并且, 网络诈骗犯罪开展特别迅速,日本2001年计算机与网络犯罪的检举状况中,利用互联网诈骗的 1999年为33件,而2000年为198件,到了20001年巨增到671件。是所有网络犯罪中增长最快的一 个。 现实社会的种种复杂关系都能在网络得到表达,就网络诈骗犯罪所侵犯的一般客体而言,自然是为 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网络诈骗犯罪行为人所侵犯的一切社会关系。但是应当看到互联网是靠电脑的连 接关系而形成的一个虚拟空间,它实际并不存在。就互联网来说,这种联接关系是靠两个支柱来维 系的,一个是技术上的TCP/IP,另一个是用户方面资源共享原那么。正是这两个支柱,才使得国 界,洲界全都烟消云散,才使得虚拟空间得以形成。笔者认为,这里的网络诈骗犯罪侵犯的是复杂 的客体,网络诈骗犯罪所侵犯的同类客体应是网络上信息交流于共享得以正常进行的公共秩序。而 其所侵犯的直接客体应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应当指出,利用互联网进行的骗情骗色不属于本罪。 表现为违反有关计算机网络管理法律、法规,利用互联网实施了诈骗行为。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是 本罪行为的两种并列选择形式,只要实施其中一种行为。便可构本钱罪。至于采取什么方法虚构事 实或隐瞒真相,法律未作限定。因此,利用互联网技术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同样可 以构本钱罪。 2001年2月15日,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中国网上诈骗第一案〞。犯罪行为人 叫刘剑,该犯从2000年4月以来,在“雅宝〞拍卖网站上有假名字发布虚假信息,自称有廉价的 “摩托罗拉〞、“诺基亚〞二手出售,其价不到新的一半。而在收到货款后,刘剑却不给 求购者发货。他利用这种方法从山东、江苏、福建、山西、内蒙古共骗得13350元,用于个人消 费。 本案事实虽然清楚,案情简单,但是由于涉及对互联网这一“虚拟空间〞中特殊的商业运营方式的 认识和判断,法院在首次开庭时,并没有当庭宣判。 本案中,客观方面有两个特征:一是工具特征,犯罪行为人利用了互联网这一“虚拟空间〞。二是 行为特征,犯罪行为人刻意用里假名字隐瞒真相,发布虚假信息来虚构事实。这样的目的就是为了 骗取被害人的信任,使其“自愿地〞交出财物。外表上看,被害人交出财物是“自愿的〞。其实这 是由于行为人的欺骗行为所引起的。如果被害人了解事实的真相,决不会将财物交给对方的,所 以“自愿地〞交出财物并非被害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从网络诈骗的具体表现来看,犯罪主体大 多为14岁至40岁左右的年轻人,并且具有一定的网络知识。但是不能认为具有网络知识的人就是 特殊的主体。按照我国刑法学界通行的主张,所谓主体的特殊身份,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影响行为人 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的资格,地位或者状态。通常将具有特定职务,特定业务,具有特定法 律地位以及具有特定人身关系的人视为特殊主体。我国虽然给一定拥有网络专业水平的人发放网络 工程师证或给其相应的职称,但从网络诈骗犯罪的案例来看,一局部只有简单的网络知识。同时, 在网络普及的今天,越来越多的人拥有网络知识。网络诈骗犯罪越来越多,用具有专业知识的标准 是不确切的。 ?法制日报?评出2001年的世界是十大案件中第三个是,纽约破获网络诈骗大案。报道说。这名 叫亚柏拉撼?阿布拉达的32岁男子,他精通计算机,年轻时屡次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被判过 几年刑。他诈骗的目标是金融,企业界巨头,阿布拉达利用当地图书馆的几部电脑,成功“克隆〞 了那些富人的身份,然后成功破译了他们的信用卡号和他们在几家投资或经纪业公司以及银行的账 号。在长大6个月的时间里,阿布拉达几乎如出一辙地进行诈骗活动。警方估计,阿布拉达至少诈 骗了千万美元!由于涉及数额巨大,影响范围广泛,此案成为高科技领域里一起突出罪案。 在本案中,犯罪主体阿布拉达现实意思上只是个自然人,虽然他拥有精通的计算机网络知识。但是 这不非所有网络诈骗犯罪的共性。而且犯罪主体的年轻化是显而易见的。 网络诈骗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成心,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间接成心和过失 不构本钱罪。在本罪中,犯罪行为人具有明显的“非要侵占不可〞的念头。这说明犯罪主体具有明 显的犯罪成心。而且,这种成心常常是直接的。并显示了极强的主观成心。 犯罪的着手是区别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的界限,它是指“犯罪人开始实施刑法分那么所规定的具体犯 罪的实行行为〞。那么在网络照片罪领域,实行行为何时或何环节开始呢?笔者认为,首先应该将 现实性环节行为排除在外。原因在于:第一,现实性环节行为不具有实行行为的特点。实行行为的 着手,也就是开始实施刑法分那么的具体构成要件行为。判断它时,既要考虑法律规定的具体罪状, 还要考虑实行行为的内容及形式。这个阶段的行为,通常是为虚拟性环节的行为创造条件,更符合 犯罪预备行为的特点。第二,将现实性环节作为实行行为有违立法精神。网络诈骗罪中,行为人一 般是骗得受害人的信用卡号和受害人的具体地址,但是这不宜作为犯罪论,至少不管作为犯罪的完 成形态论处。在这时,权利人的财产并没有遭到实质性的损害,顶多受带一定的威胁。 其次,进入网络系统的初始行为也不是实行行为,尽管进入网络系统距离行为人完成网上诈骗犯罪 时间极短,有时有几秒种。但还是套正试这种行为的性质。之所以说它不是实行行为,原因在于, 该行为也不具备实行行为的性质。为了完成网络诈骗的行为,行为人一般进入特定的信息系统,在 此之前,他也许还要登陆其他具有辅助功能的信息系统。 笔者认为,只有进入特定的信息系统后实施了虚拟性环节的行为才是实行行为。原因在于: 为具有侵犯犯罪客体的现实性,如果不受其他因素的影响,它就会实施完毕; 实行行为的特征,是引起构成要件结果的直接行为。 虚拟空间的结果向现实转换在时空上还存在隔离,虚拟阶段的结果仅仅表现为信息的改动,它是否 必然损害权利人的利益,还必须依赖于行为人进一步深化行为,致使权利人的财物侵犯,可由行为 人完成,也可由别人完成,还可由工具实现。在网络诈骗犯罪中,虚拟阶段的结果是在网络上发布 虚假信息,而要诈骗得以进行,还在于行为人提供账号、地址以供受害人划钱,邮寄钱财。当划 钱成功或邮寄到达时,此时就由虚拟空间转移到现实中来。如果行为人在发布虚假消息后,马上撤 消。而且并未有人上当受骗,这就造成虚拟性结果的消失,复原为原来的状态。权利人也未受过威 胁,而这就说明完成形态只能在现实中。 英国政府义愤报告中显示,到2021年政府将无力监控一日千里的互联网开展,全国陷入无政府状 态,届时,将由一些配备高科技的犯罪集团幕后操纵国家经济。 2021年网络诈骗犯罪是否主宰全球,不管乐观还是悲观的看法。现在网络诈骗犯罪却是越来越 多,越来越严重,这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了。伴随着网络普及化程度的提高。网络诈骗犯罪在犯 罪的形成,特点上将出现更加复杂多边的局面。 在美国连大名鼎鼎的比尔?盖茨都有过被诈骗过的事发生,而一般的消费者能不对网络诈骗倍加关 注。这也是电子商务不能迅速开展的主要原因之一。 分析家认为,消费者和经销商可能因诈骗损失巨大,官方数字很难统计,美国一个,咨询机构今日 发布的统计数字显示,2000年全球范围内网上被骗金额为16亿美圆。该机构还推测,随着网上支 付数额的增加,2005年一年网上损失的金额将到达57亿到156亿美圆之间。这取决于各国对反网络 诈骗技术的投入力度。网络诈骗的社会危害性相当大,它一方面对网络信息系统正常的管理和信息 造成严重的破坏,会叫人感到网上什么消息都可疑。另一方面也往往会直接严重危害其他社会的利 益,叫投资者不知所丛!网络诈骗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要从造成的经济损失来看,还必须考虑社会 影响。网络诈骗即使造成的经济损失不大,其所造成的社会不良影响也非长大。 ,拘役或管 制,并处或者单处分金;犯正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犯极重罪的,处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分金或没收财产。 笔者认为,对这类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①应当提高法定最低刑而处以重刑,甚至生命刑。 ②建议广泛适用财产刑和资格刑。比方没收作案用的计算机设备及与之有关的一切物品,设备;禁 止犯罪行为人从事计算机网络有直接关系的职业等。笔者从互联网上一个BBS上得悉,美国联邦贸 易委员会达成一致意见,裁定一个名为赫林海伟的男子终生不得在互联网上做生意,因为他利用电 脑在线拍卖时,对25个人进行了诈骗。③建议加强国际间的司法管辖权协调,与尽可能多的国家签 定双边引渡条约,加强国际合作。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2002年4月24日表示,美国与其他12个国家 将联手多网络诈骗活动进行重拳出击,并建立一个同意的数据库,专门整编网络消费者的投诉,并 采取相关措施防止消费者再成为类似诈骗活动的受害者。我们的网络化程度虽然没有美国那样发 达,但是我过上网人数是世界第一,怎样保护消费者的网上利益,确实应该加强国际合作。④由于 在网络诈骗犯罪中,青少年比例比拟大,建议对青少年在此类犯罪的主体责任年龄上可做适当降 低。 ,网站,网吧进行严格监控,使得 建立完整的平安系统和管理系统,从源头上杜绝此类犯罪的发生。 。建议,在电视,播送。网络以及学校开设网络诈骗专题,从思 想上,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 。建议对未成年人从金钱观,人生观上 加强教育。当然,应坚决杜绝未成年人上网,这一问题,即使家长的,也是学校的,更是社会 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