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西校区新建教职工住房(限价住房)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我校在西校区新建教职工住宅,是按照危旧住房改造政策建设的限价住房,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桂政发〔2009〕1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价格管理指导意见》以及《物业管理条例》等文件精神,并经过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特制定我校西校区新建教职工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及小区停车位销售办法,具体如下:
一、住宅小区基本情况
住宅小区有12栋楼共25个单元合计669套住房,每栋高11层,每个单元设计一台电梯。总建筑面积100000平方米,其中住宅84000平方米,公共配套建筑(包括地下人防工程、架空层、小区配套设施用房等)16000平方米。
住宅小区设计有三个出入口,其中一个机动车出入口,小区公共部分设立:(1)单元门IC卡门禁可视对讲系统,(2)小区闭路电视监控系统,(3)收费、门禁一卡通系统,(4)大门车辆出入管理系统等;小区住户内设有可视对讲分机。
住宅小区规划设计小汽车停车位约600个,其中架空层211个,地下停车位108个,室外停车位约300个,具体车位情况在选购前另行公布。
二、物业管理条例(草案)
1、住宅小区成立住户业主委员,参照商品房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模式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进行物业管理,并与之签订物业管理合同,缴纳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费用收取按建筑面积计算,电梯楼为¥。
2、房屋公共维修基金:根据建设部建住房[1998]213号文件规定,办理交房手续时,住户(购房者)需缴纳房屋公共维修基金,金额为房屋总价的2%,由
物业管理公司代收,用于今后保修期满后的小区公共建筑物及楼宇维修。基金专户储存,由业主委员会监督管理使用。
3、小区内公共配套建筑(地下人防工程、架空层、室外车位等)可规划停车的车位以及配套的门面进行销售,剩余公共配套建筑属于业主所有,不再销售。车位销售收入用于抵减公共配套建筑的建设成本,剩余的公共配套建筑的建设成本由业主共同分摊。
4、小区内除去销售的停车位外,另设计有部分临时停车位(包括小汽车、摩托车、电单车、自行车等),临时停车位属于有偿使用,由物业公司收费及管理,供业主临时停放或租用。
5、小区车辆停放收费标准(参照桂林市商品房小区标准):
(1)机动车辆按已购车位和月卡租用停放,已购车位收取车位维护费20元/,租用车位按150元/;
(2)机动车辆临时停放:3小时内临时停车免费,3小时以上至5小时以内收取停车费5元/辆,5小时以上(含过夜)收取8元/辆,物业公司仅提供机动车辆停放过程中的车位使用,不承担车辆保管责任;
(3)摩托车停放:月租费30元/,临时停放3小时以上每次收费1元;
(4)电单车不提供充电则月租费20元/,提供充电则30元/,临时停放3小时以上每次收费1元;
(5)单车停放免费。
6、小区内除去规划的停车位外,其他(主要是室外道路)地方一律不得停车。物业管理公司有权有责对违反规定乱停放车辆的业主进行相应的处罚。
7、进行销售的停车位,其中架空层停车位属于有产权,地下室及室外的停车位属于无产权,仅有使用权。所有的停车位均须保持原设计风貌,一律不得加建围墙。物业管理公司有权有责对违反规定乱私自改建、扩建停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