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三节营业税的税收筹划案例
案例:1
一、案例名称:酒店兼营行为的税收筹划
二、案例适用:第四章第三节“兼营行为的税收筹划”
三、案例来源:《企业税务筹划理论与实务》盖地主编
四、案例内容:
某集团下属的一个酒店是集住宿、饮食、购物和娱乐为一体的服务企业,该酒店是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4%,2004年7月份发生以下业务:
(1)客房部收取客房收入80000元;
(2)为某公司提供意见办公用房(每月作价6000元),条件是该公司为酒店提供价值相当的灯具和装饰画,合同期半年;
(3)集团公司召开会议,租用宾馆会议室、客房5天,租金作价10000元,酒店将其冲减应上交集团公司的管理费;
(4)餐饮部收取餐饮服务收入60000元,其中附设的外卖点销售烟酒、饮料收入20000元;
(5)洗衣房为旅客洗衣收费2000元,与客房部内部结算洗床被款10000元;
(6)一楼商品部出售百货收入90000元;
(7)二楼供外商合资企业经营游乐项目,合同规定客房按月固定收取收益50000元;
(8)代客预定飞机票、火车票手续费收入4000元;
(9)收取桑拿浴门票收入30000元;
(10)收取舞场门票收入20000元。
请问该酒店应如何进行核算?
五、筹划分析:
(1)如果按规定实行分别核算各项目,则:
第1项收入应按服务业——旅店业5%计算营业税。
第2项收入应视同出租房屋,按服务业——租赁业5%计算营业税。
第3项收入不能冲减管理费。其冲减的管理费用应作为企业收入,按租赁业5%计算营业税。
第4项餐饮收入应按服务业——饮食业5%计算营业税;外卖点销售的烟酒饮料收入属兼营行为,应缴纳增值税,不征营业税。
第5项收入中内部结算价款,应作为应税收入,与洗衣费一并按服务业5%计算营业税。
第6项收入,属于兼营行为,应缴纳增值税,不征营业税。
第7项收取的固定收益,实质上是房屋租赁费,应按服务业——租赁业5%计算营业税。
第8项手续费收入应按服务业——代理业5%计算营业税。
第9项桑拿浴门票收入,应按服务业5%计算营业税。
第10项舞场门票收入,应按娱乐业20%计算营业税。
该酒店本月应纳营业税为:
80000×5%+6000×6×5%+10000×5%+(60000-20000)×5%+(2000+10000)×5%+50000×5%+4000×5%+30000×5%+20000×20%=17100(元)
应纳增值税为:
(20000+90000)÷(1+4%)×4%=4231(元)
本月营业税与增值税共计21331元。
(2)如果该企业不分别设帐核算,按规定要从高适用税率,则应纳营业税为:
(80000+6000×6+10000+60000+2000+10000+900000+50000+4000+30000+20000)×20%=78400元
可见,按照分别核算的方法处理,可以少纳税57069元。
六、相关的税收法规:
涉及的税收法规:(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5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