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江苏省知识产权局黄志臻
一、知识产权简介(一)知识产权及其分类
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是人类智力活动创造
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
按照《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
协议》(TRIPS协议),知识产权分为如下两类:
1、工业产权
(1)专利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
(2)工业品外观设计权;
(3)商标权:包括注册商标专用权和非注册商标;
(4)地理标志权:即原产地标记;
(5)集成电路与布图设计权;
(6)未披露的信息保护权:即商业秘密权;
(7)厂商名称;
(8)制止不正当竞争。
2、著作权(版权)
包括著作权及著作权的邻接权;
著作权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
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
邻接权是指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即作品传播者所享有的权
利。包括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广播组织权。
但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的范围在不断
扩大,下列各项都已经或可能纳入知识产权的的保护范畴:
(A)计算机软件;
(B)动植物新品种;
(C )网络域名;
(D)遗传资源;
(E)非物质文化遗产;......
( 二)知识产权的特点
1、知识产权是人类智力劳动的成果,具有无形性,区别于有
形财产;
2、知识产权的取得具有法定性,需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给予
确定或者认可;
3、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
4、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
5、知识产权具有排他性(独占性)。
(三)知识产权的主体
知识产权的主体即知识产权权利所有人。包括著作权
人、专利权人、商标权人等。
知识产权的主体需要具备何种资格,享有何种权利和义
务,由国家法律直接规定。一般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1、知识产权的原始取得,以创造者的身份资格为基础,
以国家认可或授权为条件。
2、知识产权的继受取得,往往是不完全取得或有限制取
得,从而产生数个权利主体对同一知识产品分享利益的情形。
3、知识产权法对外国人的主体资格,主要奉行“有条件
国民待遇原则”。
(四)知识产权的客体
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指人们在科学、技术、文化等知识形态领域
中所创造的精神产品,即知识产品。
知识产权的客体可分为如下三类:
1、创造性成果:包括作品及其传播媒介(著作权及其邻接权
客体)、工业技术(产业领域能够物化在物质载体中的知识和技
能,如专利技术、技术秘密等);
2、经营性标记:指在产业领域中能够标示产品来源和厂商特
定人格的区别标记(如商标、商号、原产地名称等);
3、经营性资信:指工商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所具有的经营资
格、经营优势、信用及商誉等。
(五)知识产权的保护
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无法依其本身来确定,要依据法律的特别
规定确定。
1、专利权:我国《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
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
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
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
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
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
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
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2、商标权: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一、五十二条规定,注
册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下列
行为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
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
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
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5)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3、著作权: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
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1)人身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2)财产权:复制权、表演权、广播权、展览权、发行权、
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摄制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放映权、以及其他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
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八
条规定,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下列权利:
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
网络传播权、翻译权以及其他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