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上海市制造计量器具许可办理程序
面临的形势 行政许可法要求许可条件、程序必须公平、公正、公开,责任追究越来越严,对发证部门要求越来越规范,对考评员要求越来越高,企业的法制意识越来越强,对政府部门的期望越来越高。 整个行政许可过程中,最关键的是考评,考评质量的高低关系到整个行政许可的质量,也关系到行风。 部分企业不能持续保持型式批准和许可证考核合格时水平。
许可办理程序主要变化:
1、企业的申请资料更加全面,准备更加充分;
2、在考核类型和考核方式上进行了明确;
3、明确观察员制度,强调考评组的专业一致性;
4、调整了考核时限;
5、充分利用金质工程平台,提高考核发证效率。
一、受理申请 1. 受理机关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注册在本行政区域内,在本市制造列入《市局发证的计量器具产品目录》的计量器具制造单位的制造许可申请。受理列入《市局发证的计量器具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计量器具生产单位申请。 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注册在本行政区内,在本市制造《市局发证的计量器具产品目录》以外、列入《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的计量器具制造单位的制造许可申请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注册在本行政区内的,生产《目录》外计量器具的法人单位的申请。 区县局以观察员身份参与对注册在本行政区内的发证企业的制造许可的现场考核工作。(包括市局发证和本局发证)
市局发证的计量器具产品目录
加油机、加气机
出租汽车计价器
衡器(包括天平、非自动衡器、自动衡器、称重传感器、称重显示器)
燃气表
水表
电能表
热能表
体温计
血压计和血压表
心脑电测量仪器
电话计时计费器
焦度计
验光机
易燃易爆气体检测(报警)仪
粉尘测量仪(包括粉尘采样器、光散射式数字粉尘测试仪)
其它需市局发证的计量器具产品
2. 申请类型 可分为首次申请、产品扩增项、到期复查、移地生产条件变更、其他变更申请(企业名称、产品名称、产品型号、型式评价依据等变更)其他变更申请。 首次考核、增项考核、到期复查考核、生产条件变更考核申请应验交下述资料: (1)本市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生产地和注册地不一致时还需同时递交生产地分支机构工商登记营业执照); (2)《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申请书》(网上填报后打印); (3)《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考核通用规范》自我评价记录表; (4)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培训证明(至少两名,必备条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型式评价报告复印件(免于型式试验的除外)(适用于首次考核、增项考核,型式评价报告考核结束后交还申请单位);
(6)按产品执行标准的要求制造单位或技术机构所做的型式试验报告(适用于到期复查,对于系列产品,只需提交代表性产品的报告,考核结束后交还申请单位); (7)有关《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复印件(适用于到期复查、条件变更); (8)现行有效的产品标准和计量技术规范(如检定规程、校准规范等)复印件(考核结束后交还申请单位); (9)国家重点管理的计量器具如有国家规定必备条件的还需递交考核必备条件自查报告; (10)简化考核专题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如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测量管理体系认证、计量合格确认的凭证复印件,政府部门连续抽查合格报告复印件,增项考核的同系列产品许可证复印件)( 适用申请部分考核和书面确认)。
关于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简化考核的申请□部分考核 □已通过质量体系认证、测量管理体系认证或计量合格确认; □已有同系列产品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注:如考核通过,产品有效期与同系列产品一致)□书面确认 □产品型式批准免于型式试验; □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政府部门最近连续两年抽查合格; □产品名称、产品型号、型式评价依据发生变更。 (注:如书面确认通过后,除抽查合格产品系列复查有效期为3年外,其他有效期都与同类产品一致)□免于考核 □生产条件不作任何改变,只是企业名称进行变更;
企业名称、产品名称、产品型号、型式评价依据等变更考核申请应验交下述资料: (1)本市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生产地和注册地不一致时还需同时递交制造地分支机构工商登记营业执照); (2)制造计量器具许可变更申请; (3)简化考核专题申请; (4)企业名称变更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工商登记变更证明文件如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上级单位批文或股东大会决议等)(适用企业名称变更) (5)变更后的型式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变更前《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原件; (7)变更后的现行有效的产品标准复印件。(考核结束后交还申请单位)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变更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