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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交易规则》
天津贵金属交易所贸易类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满足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现货交割需求,服务实体经济,提升交易所现货贸易效率,建立完善的贸易类会员管理制度,规范贸易类会员的业务行为,保障交易各方的
合法权益,现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易所贸易类会员及其从业人员。</
第二章贸易类会员资格</
第三条凡承认、遵守相关政府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业务规则,并且符合本办法所规定条件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均可以申请成为交易所贸易类会员。
第四条贸易类会员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交易所审核批准,在交易所授权范围内,从事黄金、白银等贵金属现货的交割、销售和回购业务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五条贸易类会员不参与交易所电子交易,只作为与投资者就现货交割、销售、回购业务的执行主体,按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自主完成仓储、交割、销售、回购等工作,并独自承担所有相关风险和法律责任。
第六条交易所为贸易类会员提供地方政府优惠政策支持及交易所交易费用减免等全方位支持与服务。
第七条交易所贸易类会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二) 有符合交易所业务需求的独立、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 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和现货供应能力;
(四) 有健全的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五) 股东或其母公司近3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六) 熟悉并承认交易所各项业务管理办法;
(七) 认缴交易所收取的各项费用;
(八) 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九) 原则上要求贸易类会员必须在天津市(交易所指定的地区)工商管理机关办理企业登记注册。大型黄金矿山或贵金属现货经营企业(产量或贸易量为国内前20名且资产或市值大于5亿元人民币),经交易所审核,可以直接成为交易所贸易类会员而不受上述注册登记地条件的约束。</
第三章贸易类会员的申请和办理</
第八条贸易类会员申办程序
(一) 拟申请成为交易所贸易类会员的单位向交易所会员管理部门递交如下资料:
1. 《会员加盟申请表》;
2. 主要发起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 主要发起人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复印件;
4. 主要发起人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复印件;
5. 主要发起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6. 公司上一年度财务报表(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
7. 体现公司现货供应能力的资质证明材料;
8. 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交易所会员资格审定委员会对申请单位递交的资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初审通过,由交易所会员管理部门向申请单位发出加盟意向通知书,申请单位凭此通知书在天津市(交易所指定的地区)工商
管理机关办理企业登记注册。
注:自加盟意向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按交易所要求办理注册登记手续者,其加盟申请被自动取消,且在1年内交易所不再受理该发起人的加盟申请。
(二) 申请单位注册登记完毕后向交易所会员管理部门提供以下材料,由会员管理部门进行复审:
1. 公司章程;
2. 营业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