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丽采购〔2005〕1号
关于做好2005年上半年度计算机、打印机
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有关事宜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财办字〔2003〕32号)、省采购办《关于做好2004年4季度2005年1季度计算机打印机协议供货有关事宜的通知》(浙财采办字〔2004〕11号)和市财政局《关于实行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有关事宜的通知》(丽财采〔2004〕125号)的要求,从发文之日起至2005年5月31日止,对市直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计算机、打印机政府采购实行协议供货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协议供货的适用范围
采购单位所采购的计算机或打印机单次数量在60台(含60台)以下及预算金额在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内的。
如有特殊工作需要,需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外的非中标机型,采购单位必须报经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采购。
二、协议供货有效期
本次协议供货有效期,从发文之日起至2005年5月31日止。在此期间,中标供应商将按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承诺书(附件8、附件9)和协议书(附件4、附件5、附件10、附件11)的承诺,向各采购单位提供中标产品和相关服务(具体品牌、规格型号、优惠率、价格和服务详见本通知第四条规定)。
三、供货商
本期协议供货计算机、打印机中标品牌的市级供货商,是按浙财采办字〔2004〕11号、省政府采购中心招标文件的要求,由中标供应商指定并通过市政府采购中心审查确认的(见附件12、附件13、附件14)。
四、本期协议供货的中标价格,采用在基准价的基础上实行差额差率计价的办法,优惠率具体分1-5台、6-30台、31-60台3档,采购单位根据计算机、打印机的实际采购数量享受该档优惠率。
本次协议供货的基准价为市场价,由省政府采购中心负责核实,各中标供应商作出承诺确定。采购单位在采购执行过程中,如发现协议供货商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协议供货价格在完全可比的条件下,高于其他任何非政府采购价格,应及时向市政府采购办或市政府采购中心反映(也可向省政府采购办或省政府采购中心反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调查属实的,市政府采购办或市政府采购中心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和中标供应商和供货商的承诺进行处罚。
协议供货有效期内,如遇中标产品基准价和产品型号调整的,中标供应商应在调整后的2个工作日内,按协议约定和其作出的承诺将有关产品调整表报省政府采购中心,由省政府采购中心在收到有关调整表的2个工作日内审查核定并报省政府采购办备案后在省级政府采购指定媒体公告。如属基准价调升和优惠率调低的,省政府采购中心应报省政府采购办同意后公告。
省级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为“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zj./)及“中国浙江政府采购网”(/web/)。
市政府采购中心也将相关信息公布在“丽水采购招标”(/)。
五、协议供货的信息公告
为方便各采购单位随时详细了解中标供应商的各项具体承诺,市政府采购中心将通过“中国丽水”政府门户网站()、“丽水采购招标网”(http://www. )和政务专网Notes电子信箱方式,也可直接查阅“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zj./),公告各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中标产品品牌、具体配置、价格、优惠率、
协议供货程序、售后服务等信息。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中标产品调整价格、中标型号调整及协议供货有效期若有延长等相关事宜,市政府采购中心也将通过上述媒体第一时间公告。
六、协议供货的办理程序
各采购单位要以政府采购预算为基础,根据批准的采购计划,按照经济适用原则确定采购需求。具体程序是:
1、采购需求
采购人要求采购定点协议货物及服务时,根据批准的采购计划和市采购中心的“关于做好2005年上半年度计算机、打印机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有关事宜的通知”通报(登录丽水市政府采购中心网站资料下载“”),填写“丽水市计算机、打印机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通知和验收结算单”(以下简称供货结算单见附件2、附件3),注明采购要求、数量等情况,同时须在要求采购货物及服务前的7个工作日前,办理有关动用资金申请手续,填写“丽水市采购资金到帐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见附件1),落实采购金额到户,并将“通知书”的一联报市政府采购中心办理有关协议供货事项。
2、资金证明及划拨手续:
(1)帐户未纳入会计核算中心统一管理的采购单位,根据“供货结算单”要求,自行办理有关资金审批划拨手续,将采购款划入丽水市会计核算中心统一管理的“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并办理资金到帐证明手续。
(2)帐户已纳入会计核算中心统一管理的采购单位,根据“供货结算单”要求,到丽水市会计核算中心办理资金到帐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