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合作协议书
股东一:陆海涛,男,现年45岁,住孝昌县花园镇八一路163号
股东二:刘福舟,男,现年36岁,住孝昌县西洪花路162号
我们共同出资,于2009年2月12日竟拍得孝昌县土地储备中心G[2008]-36地块,我们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订立合股协议如下:
一、本地块位于西洪花大道:[2008]-36号地,竟拍金额为332万元(其中税费未计),由股东双方按50%均摊,此资金按无息作为双方前期合股资金。合股投资期间,各投资人的出资为共同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对竟得地块的开发由股东双方共同商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盈余按照各自的投资比例分配),如果在投资过程中需要追加投资成本,其中一方无法出资,而又必需投资,造成另一方投资加大时,那么另一方所占总股份比例也随之加大(比例按总投入成本计算)。
二、合股期间,由各股东共同经营管理,所有费用及经营方针,重大决策采取一致通过的原则。合股期间,由财务向出资人出具盖章的出资证明,任何一方经手发生费用,必须在一星期内经另一方签字认可后方可作报销凭证。
三、经股东双方一致决定,按土地、税费、建筑成本累加起来的成本销售给两间门面房。具体尺寸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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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他人可以入股,但须经股东双方同意总帐后,并办理增加出资额的手续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入股的新股东与原股东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股的新股东对入股前股东和本地块相关发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合股经营期限内,股东在不给合股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股,但需有正当理由并经全体股东同意签字,合股人擅自退股给经营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六、未经全体股东同意,禁止任何股东私自以合股投资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股投资人,造成损失由活动本人按实际损失赔偿。合股人私自以其在合股企业中的股份出让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股处理;由此给其它股东造成损失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