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2017电动车管理规定
电动车低碳环保,可是电动车的规定也不能忽视哦,下面是小编为你整理的2017电动车管理规定,希望对你有用! 2017电动车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动车管理,规范道路交通行为,维护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动车,是指电动自行车、三轮电动车、残疾人轮椅车、小型低速电动汽车。
(一)电动自行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动车,是指电动自行车、三轮电动车、残疾人轮椅车、小型低速电动汽车。
(一)电动自行车》目录等规定标准,加强电动车销售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督促销售企业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电动车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核查整车质量、外形尺寸等参数,确保销售的电动车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第八条市、县(区)交通运输管理和工商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动车维修企业的资质审查与日常监督管理,督促维修企业遵守行业规则,确保维修过程中不改变车辆的外形特征与技术参数。
第九条电动车生产、销售、维修企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做好电动车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登记管理第十条电动车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电动车所有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
(一)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车辆来历证明。
(三)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小型低速电动汽车所有人还应当提供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鼓励电动自行车、三轮电动车、残疾人轮椅车所有人购买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保险。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在电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第十二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注册登记业务,并发放号牌、行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