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该【侵权行为法侵权法案例 】是由【jenglot】上传分享,文档一共【2】页,该文档可以免费在线阅读,需要了解更多关于【侵权行为法侵权法案例 】的内容,可以使用淘豆网的站内搜索功能,选择自己适合的文档,以下文字是截取该文章内的部分文字,如需要获得完整电子版,请下载此文档到您的设备,方便您编辑和打印。、田某、刘某趁老师未来上课,溜到学校操场玩耍,在相互打闹中张某被田某、刘某摔倒在地,造成左肋骨骨折,花去医疗费5000元。田某、刘某及学校方就责任分担问题协商未果,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学校及田某、刘某各承担损害赔偿费6000元。,经常用石头砸别人的窗户,攀摘树木花草等。一日,当小强在马路边玩耍时,遇见有人用三轮车拉着镜子。邻居萧某见状说:“你有本事把那个镜子砸碎,算你厉害。”小强听完当即就拿起石头砸过去,结果致使价值400多元的镜子被砸碎。事后,镜予的主人找到付某要求赔偿,付某支付了相当的价款。但随即得知小强乃萧某唆使,便要萧某赔偿。萧某说,自家小孩调皮惹祸当然由自己负责,以此拒绝赔偿。[问题]??为什么???2001年7月21日,王兰花之子李某在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杏花庄东路一公共厕所上完厕所后,在返回住处时,无意间以手触摸紧邻厕所墙外电话局的一根裸露斜拉钢丝绳被电击伤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现查明:斜拉线是电话局用于固定电话线架线杆的装置。与电话局的架线杆相邻有一根供电公司的电线杆,电线杆上架有电线。电话线向东延长至供电公司安装的计量电表箱上方与供电输入线及输出线有接触点。供电输入线及输出线的绝缘层损坏造成漏电,并通过接触的电话线至该公厕外的斜拉钢丝绳,致李某死亡。另查,供电输入线应归供电公司所有,供电输出线归杏花庄公司所有。现王兰花起诉要求赔偿。你认为本案应如何处理?本案当事人于某、王某、孟某系上、下楼层的邻居,其中于某居2层,王某居4层,孟某居6层。1988年4月30日早晨,王某发现自己家的厕所和下水道堵塞,大便池返水,当即告知5、6、7层等几户邻居邻居停用厕所和下水道,同时到楼房管理单位找维修工修理,但正值“五·一”节休假,维修工均未上班,无法进行修理。5月3日晚,王某回家,见从厕所返出的水已将自己家的地板淹没,其中于某的2层和3层居民屋子也被水淹。王某再次上楼制止各邻居用水,发现孟某正在用水,当即予以制止。于某家因被水淹,电视机、墙壁、地板遭受不同程度的损坏,检修电视机花费110元,粉刷墙壁花费50元,维修地板花费20元,共计180元。于某以孟某、王某为被告,提出,财物损害赔偿之诉。(1)什么是归责原则?本案适用什么归责原则?(2)王某有无过错?他是否可以“五一”节休假,维修工均未上班,无法进行修理而进行抗辩?请说明理由。(3)孟某有无过错,应否承担责任?为什么?如果承担责任,你认为应承担多大份额的责任最合适?请说明理由。(4)如果王某没有回老家度假,而是到处找修理工实在找不到,自己修理也没修理好,他还要承担责任吗?为什么?(5)如果楼房管理单位承诺“两个小时给予处理,24小时值班,节假日不休。”楼房管理单位要承担责任吗?为什么?原告王立国(7岁)与被告张春英(55岁)系邻居,平素关系融洽。1995年8月的一个星期天下午5时许,原告在家门口玩耍,被告则坐在自己家门口乘凉。原告在玩耍中,乘原告不注意,将被告推倒在地,并夸口说:“奶奶,我的劲很大。”被告从地上站起,乘兴逗原告玩耍,并说:“你劲大,来背我!”被告遂让原告做好背人的姿势,然后趴在原告的背上。原告用力背被告,但因力量不够,当即被压倒在地,造成原告左股骨外伤性骨折,花去医疗费等各种费用若干。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王子民因要求被告赔偿损失而遭到拒绝,诉至人民法院。(1)什么是过错?一般而言,判断过错的标准是什么?(2)简述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3)该案怎么处理?简要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