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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doc

上传人:xinshengwencai 2017/11/3 文件大小:5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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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
肖建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是我国首次明确地对民事诉讼非法证据的处理进行规定。但是,司法实践中对该条规定的从宽或从严解释,仍然是值得高度关注的问题。
一、民诉中的非法证据:或排除或采纳
我国民事司法实践要求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承担败诉风险,但是我国民事诉讼法或律师法等相关法律并没有对当事人及其律师规范最基本的取证程序要求,甚至没有对法院如何***提出程序要求。因此,民事诉讼非法取证问题就成为法官进行利益衡量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实施后,一些过去被普遍排除的录音录像证据得以采纳,许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护。但是,由于理论上的大力抬举,实践中受其影响,民事诉讼中排除非法证据仍然是许多法官的选择。更关键的是,在此类案件中,这些非法证据往往还是证明力极高的证据,甚至是唯一的关键证据,对此类证据的排除,往往使相关当事人“哑巴吃黄连,有苦难言”。换句话说,许多法官在遇到此类案件时,是“无奈”地选择程序正义。
另外,在近年越来越多的“陷阱取证”案和悬赏取证案中,对以这些方式收集的证据,法院或采纳,或排除,表现出在此方面的犹豫。因此,如何正确理解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如何界定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重要而迫切的问题。
二、民事诉讼非法证据的范围

《诉讼法大辞典》将非法证据解释为“不符合法定来源和形式的或者违反诉讼程序取得的证据资料”。可以说,凡是不符合证据合法性要求的证据或者说是违法取得的证据,都是非法证据。违法证据包括实体违法和程序违法两种情形取得的证据。实体违法指取证程序并不存在违法问题,但是,取证行为却不具备实体合法性,违反了诚实信用等道德或损害他人的合法权利;而程序违法是指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取证程序,如采用了法律所禁止的方法如刑事诉讼中的逼供,或违反了其他类似米兰达规则这样的正当法律程序的规定,如没有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保持沉默”就提取口供属于程序违法。

必须明确,排除非法证据的概念首先是刑事诉讼中针对警察非法取证而设的概念。最典型的是美国各州刑事诉讼法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目的是遏制执法中的违法行为和保持司法体制的完美无瑕,防止警察权力的专横给公民自由带来不当的损害,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但是,由公民个人非法取得的证据往往能够为法庭所采纳,即使在刑事诉讼中公民个人的取证方法违法也不一定被排除。在美国1921年伯尔弟诉麦克多维尔案件中,一个平民从另一平民那里非法扣押了某些文件并将它们提交给政府作为证据。对此法院裁决认为,“由政府掌握这些文件并未造成政府当局损害上诉人权利的局面,基于与政府并无干系的公民个人错误地取得这些文件的事实而阻止这些能够证明犯罪的文件用于控诉犯罪是没有理由的。”还需要提到的是,立法上,美国联邦证据规则并没有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而主要是由各州法院在各州刑事诉讼判例中以正当法律程序的宪法原则对违反法定程序的证据加以排除。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