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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2013年12月2日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本办法国有资产是指院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国家拨给院的资产,院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实行院长负责制,主管院长协助院长工作。计划财务处负责院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相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四条计划财务处的监督管理职责:
(二)组织、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审核上报审批或报备材料;
(四)按照上级部门要求,组织相关工作。
第五条按照资产分类和部门职责,对国有资产实施归口管理,归口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资产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加强资产日常管理,制定并完善资产购置、验收、入账、保管、领用、使用、维
护及处置等具体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归口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合理配置资产,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三)根据规定权限,审核或审批归口管理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事项,并及时提交财
务部门相关材料进行帐务增加或减少。
(四)组织归口负责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五)接受院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报告有关资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归口部门的分工如下:
(一)计划财务处:负责现金、银行存款、应付、暂付(预付)款项等流动资产管理;
(二)仪器设备管理处:负责通用设备、专用设备、电气设备、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仪器仪表及其他归口资产的管理;负责外购软件的管理;
(三)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公有房屋、土地、在建工程、车辆、家具用具、材料及其他归口资产的管理;负责院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负责落实院办企业上交利润并按时催缴到位;
(四)信息中心:负责图书资料、自行开发软件的管理;
(五)科研管理处:负责著作权、版权、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管理;
(六)标准物质与标准化研究所:负责专利权的管理;
(七)院长办公室:负责院名、院誉管理。
第七条资产使用部门对所使用的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院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按照归口部门要求建立健全本部门资产管理的岗位责任制,对本部门使用资产的账、物、卡进行日常管理,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各类资产应落实到使用人,建立交接制度,相关人员离职,必须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三)接受归口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报告有关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资产配置
第八条国有资产配置是指为完成检验任务和促进院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和接受调拨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九条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本部门履行职能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部门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服务方式实现,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方式成本过高。
第十条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应根据发展需求,以资产存量为依据,提出新增资产年度配置计划,经资产归口部门审核、列入预算后方可实施。没有履行相关程序的,一律不得购置。
第十二条归口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资产配置办法,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
归口部门配置资产应当坚持资产共享共用原则,对纳入财政部新增资产配置预算范围的资产,分别编制基本支出年度资产购置计划和项目支出年度资产购置计划,并按照财政部、国家总局批复的年度部门预算组织实施。新增资产配置预算一经批复,除无法预见的特殊增支事项外,不得调整。
第十三条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四条归口部门对本部门管理的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的资产,应进行调剂,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四章资产使用
第十五条国有资产使用包括自用、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本院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需要,并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和跟踪管理等原则。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