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76号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已经1999年12月28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朱镕基
2000年1月4日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器械,是指单独或者组合使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材料或者其他物品,包括所需要的软件;其用于人体体表及体内的作用不是用药理学、免疫学或者代谢的手段获得,但是可能有这些手段参与并起一定的辅助作用;其使用旨在达到下列预期目的:
    (一)对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监护、缓解;
    (二)对损伤或者残疾的诊断、治疗、监护、缓解、补偿;
    (三)对解剖或者生理过程的研究、替代、调节;
    (四)妊娠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