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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辽宁省农村信用社法律讲义
本文来自: 农信大家谈论坛作者: 风信子-男人日期: 2008-1-25 22:09 阅读: 2127 人打印收藏
辽宁省, 农村信用社, 讲义, 法律
1、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人们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
2、什么是诉讼
诉讼在我们普通老百姓口中叫做“打官司”,当然,打官司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术语,但已约定俗成,被人们普遍接受。
那么到底什么是诉讼呢?所谓诉讼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案件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办理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所进行的一种活动。
3、诉讼时效
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之权利的制度。
1、诉讼时效的起算。诉讼时效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贷款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借款到期三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如借款人张X的借款于2005年9月15日到期,贷款信用社在2005年9月16日知道权利被侵害。从2005年9月16日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2、普通诉讼时效,也叫一般诉讼时效,现行法律规定为二年。
4、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发生民事争议的情况下,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予以审判的诉讼行为。
原告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第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有明确的被告。
第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第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而应当由行政机关或企业内部处理的纠纷则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
5、合同从本质上说,是当事人之间约定彼此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的基本原则是:
一、地位平等原则。签订合同的双方是平等的,合同是平等协商的结果,一方强加给另一方的不是合同。
二、自愿原则。合同各方是否签订合同,签订什么样的合同,都由当事人自愿。
三、公平原则。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应该是对称的,对各方当事人都是公平合理的。
四、合法原则。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规定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五、诚实信用原则。签订合同是建立在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的,违背该原则,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6、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出借一方称为贷款人,借入款项一方称为借款人。
从贷款人一方看,借款合同也称为贷款合同,所借出的款项称为贷款,无论是借款还是贷款,在同一借款合同内均指同一标的物——所借贷的款项
7、借、贷双方的法律资格
一、借款人应具备下列法律资格
1、自然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应是年满18周岁以上的且没有精神障碍的成年人。年满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做借款人。
2、企业法人。法人是由法律赋予其自然人资格的拟制体。企业法人最基本的法律特征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名称,独立的意思,独立的财产,独立的责任。
企业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企业法人做为借款人的,考察其偿还贷款能力时,只考察企业法人本身的偿债能力,即仅考察它的资产、效益、贷款项目和主要管理人员品质,不考察投资者和设立者的经济实力和偿债能力。
8、下列组织或个人不得作借款人。
1、机关法人。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3、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的内设机构。如财务科、经销处等。
4、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即未成年人或有精神障碍的人。
1项、2项不属于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对象,但借款合同仍具有法律效力。
3项、4项不具有签订借款合同的法律资格,借款合同无效。
另外,农村信用社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关系人是指(1)农村信用社本社的管理人员(理事、监事、主任、副主任)、信贷人员及其的近亲属。(2)前款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保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农村信用社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其借款合同仍然有效,但因违反《商业银行法》要受到银行业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造成较大损失的(10万元以上)有关责任人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9、贷款人的法律资格
依法领取《金融业务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信用社联合社、信用社、信用分社都可以作为贷款人,都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同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但是,各信用联社营业部大多数未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不属于信用联社的分支机构,同联社财务科、业务科的*质是一样的,是信用联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