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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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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准予备案
序言
,“贵单位”指投保人,“我公司”及“保险公司”指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为了保证贵单位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贵单位要仔细阅读本条款的内容。在确保贵单位对本条款的内容均明白无误,且对贵单位所不能理解的内容已经向我公司提出询问,我公司对贵单位所询问的问题均解答清楚,而且对我公司的免责条款、以及其他可能导致我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条款均向贵单位明确说明后,贵单位可与我公司签订保险合同。
,和确定合理的保险费收取标准,贵单位应当向我公司如实的说明贵单位、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相关情况。
,则合同双方应遵守该内容;如果标题没有明确约定具体内容,则该标题仅作为阅读指引,不构成对合同内容的规定和解释。


第一章我公司保险责任
第一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我公司将按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领有意外残疾保险金,则其意外身故保险金为本合同载明的其保险金额扣除任何已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的余额。
在我公司支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后,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体残疾的,我公司将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的规定,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届时治疗仍未结束,我公司将按被保险人在发生意外伤害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我公司将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我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不同时,我公司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若不同意外事故发生在同一肢,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我公司均按规定的应付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达到本合同所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其保险责任终止。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贵单位在投保时与我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第二条保险金的给付
我公司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第二章第八条所述证明、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协议后,我公司将在十日内(含十日)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公司按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保险合同生效之日即我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之日,保险合同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