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安全玻璃使用范围
建设部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实行《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以下十一个部位必须使用安全玻璃:
㈠七层及七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
如是中空玻璃则要使用安全中空玻璃;如是双层玻璃,则原则上双面均为钢化玻璃;推拉窗()不需要安全玻璃
㈡; 不管层数和高度,符合这条的玻璃应采用安全玻璃。
无框玻璃门不管面积大小,应使用厚度不小于10mm的钢化玻璃,
㈢幕墙(全玻幕墙除外)
全玻幕墙指由玻璃肋和玻璃面板构成的玻璃幕墙。
常用的金属框架玻璃幕墙(包括点式玻璃幕墙)须用安全玻璃。
㈣倾斜装配窗、各类天棚(含天窗、采光顶)、吊顶
当屋顶玻璃最高点离地面大于5M时,必须使用钢化夹层玻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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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观光电梯及其外围护
㈥室内隔断、浴室围护和屏风
低于规定要求的窗台(,),如果在窗下部设置相当于栏杆高度,四周有窗框的固定窗作为防护措施,且玻璃采用夹层玻璃,厚度不小于6+6mm的,那么不需要再做栏杆。,则一定要做栏杆。
拉门不需用安全玻璃。
㈦楼梯、阳台、平台走廊的栏板和中庭内栏板;
不承受水平荷载的玻璃栏杆,建议使用钢化夹层玻璃,如玻璃四周可固定且仅做围护用,其厚度建议为6+6mm
承受水平荷载的玻璃栏杆,当玻璃位于建筑高度为5M及以上时,应使用厚度不小于12mm的钢化夹层玻璃,(具体厚度要根据推力,跨度等计算确定)
㈧用于承受行人行走的地面板
㈨水族馆和游泳池的观察窗、观察孔;
水下用玻璃应用钢化夹层玻璃。
㈩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门厅等部位
如果住宅单元底层入口门厅为玻璃隔断围护,则其玻璃均须使用安全玻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