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忘戴安全帽 枉送命一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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忘戴安全帽 枉送命一条.doc

上传人:wz_198614 2017/11/5 文件大小:1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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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忘戴安全帽枉送命一条
一、事故经过
2003年12月1日中午11时30分左右,嘉兴市通用水泥构件有限公司起重操作工陈××(死者,男,22岁,江苏沭阳人)与吴××两人在进行行车吊装水泥沟管作业。陈××用无线遥控操作行车运行,挂钩工吴××负责水泥沟管吊装。当行车吊装水泥沟管离地约20公分时,沟管出现摆动,碰撞陈××小腿,致使陈××后仰倒下,头部撞到身后堆放的水泥沟管内,经员工用厂车立即送县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该公司职工陈××上岗作业,未经行车操作培训,未取得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件;并在作业过程中,未佩戴劳动保护用品安全帽等,注意力不集中,当起吊物出现摆动时,对周围状况估计不足,采取措施不当,致使沟管碰撞本人小腿后仰倒地,头部撞到身后堆放的水泥沟管内,救治无效死亡。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对安全生产工作领导不力,意识不强,措施不实,没有严格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没有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并雇佣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操作特种设备,导致事故发生。
2、李××作为分管生产负责人,没有履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责任,并在吊装作业过程中,未落实指挥人员,未督促落实劳动保护用
品使用。致使陈××、吴××在吊装作业中,未佩戴安全帽,失去应有的安全保护。
3、该公司职工吴××未取得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在从事吊装过程中,与陈××配合不当,对吊装物(水泥沟管)出现摆动,没有及时采取措施,导致事故的发生。
4、该公司在生产中忽视安全生产工作,对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设备——起重行车未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并在事故发生后,对事故现场保护措施不力。
三、事故责任
1、该公司起重操作工陈××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未佩戴安全帽,造成事故,对这起事故负直接责任。
2、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没有履行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致使职工无规可循、无章可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对这起事故负领导责任。
3、该公司对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上岗作业,使从业人员未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特种作业人员未持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上岗作业;安全标志不全;对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未经检验合格投入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有关规定,对这起事故负主要责任。
4、该公司生产负责人李××未认真履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现场指挥不到位,未监督从业人员按照规定佩戴、使用劳动保护用品,违
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对这起事故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5、该公司吴××违反劳动纪律,未佩戴安全帽,冒险作业,采取避险措施不当,对这起事故负有次要责任。
四、处理意见
1、鉴于事故直接责任者陈××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既是事故肇事者,又是事故受害者,并在本起事故中已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2、嘉兴通用水泥构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