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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审批与 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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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审批与 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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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审批与 管理规定.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宁波市教育局文件
甬教政〔2009〕276号
关于印发《宁波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审批与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大榭开发区文教卫生局,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宁波国家高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市本级民办培训机构:
为了加强我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审批与管理,进一步规范培训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宁波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宁波市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宁波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审批与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波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审批与管理规定
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件
宁波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审批与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宁波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宁波市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以下统称举办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不以营利为目的,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除实施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外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适用本规定。
举办面向婴幼儿开展学前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设置培训机构应符合本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
第四条培训机构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保证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
第五条培训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审批机关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和审计。
第二章设置条件和标准
第六条申请举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公民个人办学,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国家机关现职工作人员不得举办培训机构。
第七条联合举办培训机构,应签订联合办学协议,并确定其中一方为主办者。
第八条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稳定的经费来源,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其中20万元为风险保证金,举办者应当在领取办学许可证后15日内缴至审批机关指定的帐户存储。
,办学场地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培训机构不得设在住宅小区内,也不得使用民用住宅、地下室等不适合办学的场所;办学场地应当符合消防和房屋质量安全要求,有食堂的应符合食堂卫生标准;教室和办公室应设在一处。
培训机构租赁办学场地的,租期不得少于3年,不得租赁转租的场所。面向全日制中小学学生举办文化教育类的培训机构,不得租赁全日制中小学的场地办学。
,有一定的图书、杂志、报刊等资料。
、政策观念强、思想品德好、熟悉教育工作、有组织管理能力的管理队伍。
(1)校长须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工作经历,年龄不超过70岁周岁,身体健康。公民不得同时兼任两个及以上培训机构的校长。
(2)有与办学层次、办学范围、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职管理人员,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其他单位在职人员不得作为培训机构的专职管理人员。
(3)聘请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财务人员担任会计和出纳,会计和出纳不得兼任,法定代表人、校长与财务人员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