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浙江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诚信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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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哲强
浙江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诚信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行为,加强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管理,提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综合素质,根据交通部颁发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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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的教练员诚信考核,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教练员诚信考核,是指在考核记分周期内对教练员的职业道德、教学安全、教学质量、教学行为、参加再教育情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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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教练员诚信考核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省道路运输管理局负责全省教练员诚信考核工作。
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本办法规定,负责具体实施所属辖区教练员诚信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所属辖区教练员诚信的监督检查和整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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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等级
第五条教练员诚信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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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教练员诚信考核指标包括:
(一)职业道德指标:行风建设、行为准则、教学态度、投诉查处等;
(二)教学安全指标:教学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情况等;
(三)教学质量指标:教学水平、教学能力、考试合格率等;
(四)教学行为指标: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执行教学大纲情况等;
(五)参加再教育指标:相关法律法规、驾培新知识和新技术、相关业务等的学习和考核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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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教练员诚信考核实行累积记分制。记分的分值分别为20分、10分、5分、3分四种。
教练员诚信考核的考核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20分,从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初次领取教练员证的教练员不进行当年的诚信考核,次年纳入诚信考核。
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记分分值累积未达到限值的,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予以消除,不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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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对教练员的违法违章行为,处罚与记分同时执行。教练员一次有两个以上违法违章行为记分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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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教练员的驾驶培训教学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按照记分标准对其诚信情况进行记分,并及时将相关信息记入教练员诚信等级档案和电脑管理信息系统。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教练员诚信记分累计达20分及以上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立即对其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收存教练员执教IC卡。整改期间,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其名单统一上报省道路运输管理局,省道路运输管理局组织安排再教育,考试合格后予以清分,再教育时间不少于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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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教练员的诚信等级,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下列条件进行考核:
(一)AAA级:
(第一次考核,本项不作要求);
,累积记分分值为0分。
(二)AA级:
(第一次考核,本项不作要求);
,累积记分分值未达10分。
(三)A级:
考核周期内,累积记分分值未达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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