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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质量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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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城建集团(以下简称“集团”)质量管
理工作,规范工程、产品和服务(以下简称“经营业务”)质量
管理行为,落实“营造健康环境,创建精美工程,提供满意服务”
的质量方针,保证经营业务质量,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团质量管理贯彻《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标准,规
范企业质量管理行为,健全质量保证能力。严格执行各经营业务
相关的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建
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等)、规范、标准、
规程及集团规章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事业部、全资、控股、
参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经营业务质量管理工作。
第二章 质量管理体系与职责
第四条 集团公司设置质量管理部,配备质量管理人员,负
责集团质量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各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
第五条 集团公司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制定质量管理
制度,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和持续改进。
第六条 集团公司对各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定期和不定期
地检查,督促各单位各经营业务质量管理体系的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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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各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质量第一责任人,负责按业
务建立健全各经营业务的质量管理体系,保证所经营的各类业务
质量管理体系分类全覆盖。
各单位应设置质量负责人,负责人由领导班子成员担任。
各单位应设置质量管理部门,配备专业齐全且具有相应资格
和能力的质量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经营业务的质量管理工作;
开展多种业务企业,应配备与质量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明确质量管理岗位职责。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产品质量评定,产品
制造者及其管理部门对产品质量负责。
第八条 各单位应根据各经营业务内容,分别制定质量管理
办法,办法应包含公司级、子(分)公司级、工程项目(产品或
服务)级的质量管理、控制的内容。
第九条 各单位应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对体系定期
和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并根据内部管理需要和环境的变化,对质
量管理体系进行持续完善与改进。
第三章 质量管理
第十条 各单位所开展各经营业务的项目质量管理策划书应
确保编制、审核、审批 100%,健全对应的质量标准、工艺标准、
做法和管理措施。
第十一条 各单位年度工程、产品、服务质量合格率应达到
100%,质量履约率应达到 100%,质量投诉解决率 100%,杜绝重
大质量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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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与评价
(1)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定期和不定期对各单位各经营业
务的质量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与评价。
(2)各单位应依据本单位质量管理办法,定期进行监督、
检查、考核,详细识别各经营业务质量风险等级,确保质量管理
全覆盖。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将本单位的各层级质量负责人、质量管
理部门、质量人员岗位职责、质量管理制度等质量资料报送集团
公司质量管理部备案。当上述质量资料发生变更时,应及时报送
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进行备案更新。
第十四条 新产品、新业务入市备案
各单位的新产品、新业务入市前,均应至集团公司质量管理
部备案。所有新产品、新业务的质量体系认证、行业准入论证、
安全论证等应完全满足市场准入条件,保证产品和服务的能力能
够稳定和持续满足顾客的要求,并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方可
投入市场。
第十五条 质量问题纠正和预防措施
各单位应根据各经营业务特点,分别制定质量问题纠正和预
防措施,开展质量预控,降低质量问题发生概率,防范质量风险,
避免或消除质量问题。
第十六条 质量信息月度报告制度
各单位应对开展的各项经营业务的质量统计、质量体系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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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制定改进措施,于每月 25 日前将《质量
工作月报》上报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
第十七条 质量管理考核
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依据每年集团与各单位领导班子签订
的年度承包经营责任书,对各单位领导班子年度质量承包指标完
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 年终通报表彰
集团公司每年年终对当年质量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
个人进行表彰。
第四章 质量事故报告与处理
第十九条 质量事故发生后,项目(经营业务)质量负责人
必须在 12 小时内上报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等相关部
门,并配合上级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根据各经营业务所涉及业务版块,结合
自身业务特点,分别制定质量事故的报告制度与处理办法。
第五章 质量投诉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接到质量投诉后,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
进行处理,涉及人身安全、性质严重、情况紧急的,应及时上报
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投诉问题在规定期限内处理完毕后,各单
位应将结果直接回复投诉人,属上级交办的,应书面逐级上报。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根据各经营业务所涉及业务版块,结
合自身业务特点,制定质量投诉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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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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