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电网事故处理
第一节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124条中调值班调度员是中调调度管辖范围内电网事故处理的指挥者,应对事故处理的正确和迅速负责,在处理事故时应做到:
尽速限制事故发展,消除事故的根源并解除对人身和设备安全的威胁。
用一切可能的方法保持设备继续运行,以保证对用户的正常供电。
尽速对已停电的用户恢复供电,对重要用户应优先恢复供电。
调整电网的运行方式、使其恢复正常。
第125条在处理事故时,各级值班调度员和现场运行值班人员应服从中调值班调度员的指挥,迅速正确地执行中调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凡涉及到对电网运行有重大影响的操作,均应得到中调调度值班员的指令或许可,符合下列情况的操作,可以一面自行处理,一面作简要报告,事后再作详细汇报:
将直接对人员生命有威胁的设备停电。
确知无来电的可能性,将已损坏的设备隔离。
整个发电厂或部分机组因故与电网解列,在具备同期并列条件时与电网同期并列。发电厂厂用电全停或部分停电时恢复其电源。
线路开关由于误碰跳闸,立即恢复供电或鉴定同期并列(或合环)。
装有备自投装置的变电站,当备自投装置拒动或动作不成功(如开关拒动等),现场值班员可不经中调值班调度员同意手动模拟备自投操作,即检查主供电源停电、备用电源正常、变电站内无明显故障后,即拉开原主供电源开关,合上备用电源开关,恢复供电,然后尽快汇报中调值班调度员。(有备自投闭锁信号动作的除外)。
其它在本规程或现场规程中规定可以自行处理者。
第126条电网事故处理的一般规定:
电网发生事故或异常情况时,有关单位值班人员应迅速正确地向中调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现象、设备各称和编号、跳闸开关、继电保护动作情况及频率、电压、潮流的变化等。
非事故单位,不应在事故当时向中调值班调度员询问事故情况,以免影响事故处理。
事故处理时,必须严格执行发令、复诵、汇报、录音及记录制度,必须使用统一的调度术语和操作术语,指令与汇报内容应简明扼要,发令与汇报工作应由值班的调度员、发电厂值长(或电气班长)、变电站正值班员担任。
为迅速处理事故和防止事故护大,中调值班调度员必要时可越级发布指令,但事后应尽速通知有关县调值班调度员。
事故处理告一段落时,中调值班调度员应迅速将事故发生的情况报告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中调所或调度室领导。中调所领导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向市级电网主管部门有关领导汇报。事故发生时的中调值班调度员事后应填写事故报告。中调所领导应及时组织讨论并总结事故处理经验教训,采取必要的措施。
在处理事故时除有关领导和专业人员外,其他人员均应迅速离开调度室,必要时中调值班调度员还可以邀请其他有关专业人员到调度室协商解决处理事故中的有关问题,凡在调度室内的人员都要保持肃静。
第127条开关允许切除故障的次数应在现场规程中规定,开关实际切除故障的次数,现场值班人员应作好记录并保证正确,开关跳闸后,能否送电或需停用重合闸,现场值班人员应根据现场规程规定,向中调值班调度员汇报并提出要求。
第二节线路事故处理
第128条线路跳闸后,为加速事故处理,中调值班调度员可不待查明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