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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应用及完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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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应用及完善.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应用及完善
[基本案情]被告人范某、杨某犯诈骗罪一案,马村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9日作出一审刑事判决,宣判被告人范某、杨某犯诈骗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3年3月1日,原审被害人宋某不服一审生效刑事判决向马村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马村区人民检察院经复查后认为法院原审程序违法、对被告人适用缓刑错误,于2013年8月8日向同级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马村区人民法院于同年11月12日向区人民检察院回复决定再审。2013年11月28日,马村区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一)撤销原刑事判决书;(二)原审被告人范某、杨某犯诈骗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本案中,马村区人民检察院采用再审检察建议启动再审程序,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有一定的示范、指导作用。但在有的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之后,法院不做任何回复,审判监督效果令申诉人质疑。下文结合本案总结再审检察建议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运行状态,并提出完善建议。
一、再审检察建议在实践运用中存在的问题
刑事再审检察建议是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在办案实践中总结并加以运用的行之有效的监督方式。然而,由于再审检察建议在检察监督中的定位、运行机理以及和抗诉程序相协调的技术问题没有得到妥善解决,使得其不仅面临着理论界的质疑,在实践中也受到限制,如在办理上述案件中存在以下问题:
,法院工作人员有推诿现象。再审检察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体现,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中更是找不到关于这六个字的描述。先期向法院送达时底气不足,且法院立案庭工作人员也以“法律没有再审检察建议的规定”为由不接收该文书。
。再审检察建议没有明确的适用条件,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的实践中将其理解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591条应当提请抗诉的10种情形以外的其他存在一些微小程序瑕疵,或者显而易见的、实体错误的已生效的刑事裁判。但法检两家存在分歧意见,法院认为要达到重新审判,必须符合提请抗诉的情形。这也成为法院推诿受理的理由之一。
,对人民法院无约束力,导致其长时间不回复。办理上述案件过程中,法院在收到再审检察建议后迟迟不回复,后通过其他渠道得知该案已上审委会并作出决定再审,刑事申诉部门人员才又到法院督促询问,立案庭的工作人员这时拿出了早已经打好的再审决定书,但这已经是送达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3个多月后了。
,导致案件存在信访风险。“抗诉”两个字对于案件当事人来说并不陌生,《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4款规定:“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抗诉使得当事人看到了由人民检察院参加的庭审活动,认为人民检察院的确发挥了监督职能。本案由于法院的长时间不予以回复,导致申诉人对检察院产生不良看法,认为人民检察院没有满足其要求提出法律明文规定的抗诉,只是提出闻所未闻的再审检察建议,没有发挥监督职能,审判监督没有成效,有包庇人民法院之嫌,一度出现信访风险。
。办案人员加强对外监督和对内制约的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