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
一、一日生活安排(一)托幼机构应当根据各年龄段儿童的生理、心理特点,结合本地区的地理位置、季节变化和本托幼机构的实际情况,制订合理的生活制度。
(二)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参与园(所)内儿童作息时间安排,参与儿童睡眠、进餐、大小便、活动、游戏等各个生活环节保育要求的制订。儿童各个生活环节的时间、顺序和次数,注意动静结合、集体活动与自由活动结合、室内活动与室外活动结合,不同形式的活动交替进行。
(三)每日要有充足的户外活动时间,儿童户外活动时间每日不少于2小时,寄宿制儿童不少于3小时,寒冷、炎热季节可酌调整。儿童进餐时间20~30分钟/餐、餐后安静活动或散步时间10~15分钟/餐、午睡时间根据季节为2~2.5小时/日为宜。
(四)卫生保健人员每日巡视时,应当观察生活作息制度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以保证儿童在托收幼机构内生活的规律性和稳定性。
二、儿童膳食(一)膳食管理。
1、托幼机构的食堂必须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执行《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
2、食堂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包括食品安全管理制
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等。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3、托幼机构应当制订食堂管理人员、炊事人员的工作职责,食堂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参加食品安全、儿童营养等专业知识培训。
4、儿童膳食应当专人负责,建立有家长代表参加的膳食委员会并定期召开会议,进行民主管理。工作人员和儿童膳食要严格分开,儿童膳食费专款专用,账目每月公布,每学期膳食收支盈亏不超过2%。
(二)膳食安全1、托幼机构应当为儿童提供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生活饮用水,并保证儿童按需饮水。
2、儿童食堂和食品库房应当定期清扫,保持内外环境整洁卫生,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3、儿童食品应当在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单位采购,保证食品新鲜。食品进货必须索证验收,建立食品采购和验收记录。
4、禁止加工变质、有毒、不洁、超过保质期的食物。禁止提供生冷拌菜。存放时间超过2小时的熟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