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安全管理
  第三章安全监察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工业管道的安全监察
  第三节公用管道的安全监察
  第四章检验单位
  第五章罚则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压力管道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协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压力管道是在生产、生活中使用的可能引起燃爆或中毒等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
    压力管道按其用途划分为工业管道、公用管道和长输管道。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一) 输送GB5044《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规定的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介质的管道;
    (二) 输送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介质的管道;
    (三) (表压、下同),输送介质为气(汽)体、液化气体的管道;
    (四) ,输送介质为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的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沸点的液体的管道;
    (五) 前四项规定的管道的附属设施及安全保护装置等。
    第四条本规定不适用于下述管道;
    (一) 设备本体所属管道;
    (二) 军事装备、交通工具上和核装置中的管道;
    (三) 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
    (四) 入户(居民楼、庭院)前的最后一道阀门之后的生活用燃气管道及热力点(不含热力点)后的热力管道。
    第五条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察和修理改造单位必须执行本规定。
    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察和修理改造单位的主管部门应负责所属企业的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安全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主管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
第二章安全管理
    第七条有关主管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 贯彻执行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压力管道的技术规程、标准,建立、健全本部门各项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制度;
    (二) 按有关规定组织审定本部门新建、改建、扩建压力管理公称项目设计,督促检查施工质量,并组织竣工验收;
    (三) 制定本部门压力管理安全管理的年度计划和长期规划,组织并帮助有关单位对压力管道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检查、安全评估和整改,消除隐患,保障安全;
    (四) 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压力管道事故,并参加或组织事故调查和处理;
    (五) 负责组织本部门压力管道安全检查、评比和考核工作,表彰先进,总结和交流压力管道安全工作经验;
    (六) 组织研究并推广压力管道先进的安全科学技术及安全生产管理方法;
    (七) 开展压力管道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组织对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
    (八) 按有有关规定应负责的其它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