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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河北省信访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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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河北省信访条例
(1995年7月8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15年9月25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持国家机关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信访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信访活动和本省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书信、电话、网络或者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表达意愿、提出建议或者投诉、控告、检举,并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进行处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进行信访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条例所称国家机关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第三条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
(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分类处理,谁主管、谁负责;
(三)依法、及时、就地处理与疏导、教育相结合;
(四)涉法涉诉事项与非涉法涉诉事项相互分离。
第四条国家机关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因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县级以上国家机关应当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体制,依法做好信访工作。
建立、完善信访工作领导机制,实行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人民群众建议征集制度,拓宽征集渠道,广泛汇集民智,为国家机关科学决策提供有益参考。
信访人提出的建议,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改进国家机关工作或者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信访人依法信访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
第七条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向国家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二)了解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
(三)要求国家机关提供与其信访事项有关的咨询;
(四)向办理机关查询其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五)评价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和结果;
(六)要求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事项予以保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依法、有序信访、逐级走访;
(三)客观真实提出信访事项;
(四)遵守社会公共秩序,遵守信访秩序;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信访工作机构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者工作人员。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
第十条国家机关应当设立或者指定信访接待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第十一条国家机关应当建立网上信访平台,方便信访人通过网络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
国家机关应当建立信访信息告知制度,保障信访人知情权;建立网上评价制度,通过网上信访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