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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的处理.docx

上传人:endfrs 2017/11/13 文件大小:5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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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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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的处理
一、劳动争议处理的一些程序规定 
处理劳动争议,其仲裁程序的法律依据是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原劳动部制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等。 
(一)劳动争议的概念 
劳动争议,一般是指劳动关系主体双方之间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或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持有不同的主张和要求而产生的争议。 
主体必须合法。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目前受理的只能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之间,公民之间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受理范围。 
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双方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应当受理。 
外地企业在我市开办的二级法人企业,如分公司、办事处,与我市
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后,由合同履行地所在仲裁机构立案处理,但对合同中有特别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二)劳动争议受理范围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下列劳动争议: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三)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形式 
基本形式是:依法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自行和解。 
向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不是必经程序,当事人一方不愿调解,或双方调解不成,即向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未经仲裁机构作出处理的劳动争议,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受理。 
(四)劳动争议处理的管辖 
我市劳动争议处理实行级别和属地双重管辖,以属地管辖为主。凡市属企业与劳动者发生的争议,由市劳动保障局仲裁处直接处理。区属企业的劳动争议,由区仲裁机构处理,但对区属外的投资企业发`生的争议,由市劳动保障局仲裁处受理立案。县(区)所属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各县(区)仲裁机构直接处理。 
(五)劳动争议处理的时效 
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以书面形式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超过规定的时效,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但是经仲裁委员会认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的,应当受理。 
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不服,应当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服一审判决的,应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六)不予受理通知 
对当事人提出的仲裁申请,经仲裁机构审核,如因主体不符,不属于受理范围,以及超过了仲裁申诉时效,仲裁机构即向当事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当事人如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可向上一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劳动争议处理的一些实体规定 
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依据的是劳动法律法规的权益标准,对劳动争议作出是非判断。劳动权益标准,主要是《劳动法》、国务院行政法规,原劳动部发布的行政规章,以及地方法规、规章和大量的规范性文件等。 
(一)开除、除名、辞退 
开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