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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市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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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情况,可以代为转交其他有关部门办理,并为举报、投诉人保密。第二十七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常态化政企沟通机制,:..通过座谈、问卷调查、主动上门、互联网征求意见、大数据分析等方式,听取市场主体的意见诉求,采取分层分类化解、实名承办、销号管理等方式,依法帮助其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落实政企沟通机制,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不得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公共安全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二)不得干扰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三)不得增加市场主体负担;(四)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宴请;(五)不得实施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第二十八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标准和职责权限,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的要求,制定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明确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条件、所需材料、办理流程和时限、容缺受理等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实现自治区、市、区县三级政府同一政务服务事项的编码、名称、依据程序、类型等要素信息统一。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科学编制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并对清单内容实行动态调整。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在清单之外行使行政权力。第二十九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政务服务场所建设,实行政务服务事项集中办理。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应进必进原则,将各类政务服务事项进驻政务服务大厅,按照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的模式统一办理。因涉密、场地限制等特殊情况不进入政务服务大厅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加强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村(社区)服务站点建设,推动政务服务向基层延伸。第三十条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与污水处理、通信、邮政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进驻政务服务大厅实行“一站式”服务,并公开服务范围、服务标准、服务流程、办理时限、资费标准等信息。积极推进网上业务办理和延伸基:..层站所办理,简化报装手续、优化办理流程、降低成本,为市场主体提供安全、便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第三十一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承接自治区确定的政务服务“疆内通办”和“跨省通办”事项,提升“网上办、马上办、一次办”事项比例。积极推进“一网通办”线上线下办理一套业务标准、一个办理平台,数据同源、服务同源、功能互补、无缝衔接。落实岗位责任、限时办结、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AB岗零缺位等工作制度。鼓励和支持行政机关、公用企事业单位等,向社会公开承诺缩短办事期限,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服务。第三十二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配合自治区人民政府加快完善全区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功能。各职能部门应当将本部门政务服务业务系统与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对接,将形成的政务数据及时上传至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推进互联共享,实现“一网通办”。各职能部门应当健全网络、数据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共享数据安全。第三十三条市本级应当统筹各区县建设全市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和移动终端,实现国家、自治区、市三级政务服务数据对接共享交换。整合各类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推进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向线下政务服务机构开放端口、权限和数据,实行“一网通办”。推行信用监管和“互联网+监管”改革,积极培育线上平台经济、分享经济等新业态、新模式。第三十四条政务数据管理机构应当编制并及时更新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按照责任清单和资源目录做好数据收集共享和安全保护工作。同级和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共享政务数据,不得要求市场主体提供通过政务数据共享能够获取的信息或材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已通过大数据平台归集共享,或者由本单位产生、保管,或者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证照证明,无需提供纸质材料。第三十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相关部门优化和再造政务流程,加快改造自建和自有的跨层级垂直业务信息系统,并与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对接,:..推动实现政务数据实时共享,有效提升网办成熟度和网上办理率。第三十六条市场主体办理政务服务事项,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七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证明事项应当有法律、法规依据,应当依法清理涉及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证明事项,公开发布证明事项清单并动态管理,不得要求市场主体提供未纳入清单的证明事项。第三十八条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且风险可控的证明事项,推行告知承诺制。市场主体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法律责任的,有关部门不再要求市场主体提供相关证明。第三十九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取消下列证明事项:(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纳入证明事项清单的;(二)能够通过书面承诺、签字声明或者提交相关协议等方式办理的;(三)开具证明的部门无权查证、无法开具的;(四)能够通过公序良俗进行规范或者通过常识推断的;(五)其他不符合优化营商环境要求的。第四十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规范投资审批程序,精简审批要件,简化技术审查事项,实行与相关审批在线并联办理。非涉密企业投资项目,项目核准、备案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实现核准、备案过程和结果可查询、可监督。企业线下申报投资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并协助企业录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等平台。第四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优化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审批流程,推行并联审批、多规合一、多图联审、多测合一、区域评估、联合验收,精简审批环节和事项,提高审批效能。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从减时间、减材料、减环节、减跑动“四减”入手,压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报装、竣工验收备案等时限。实行“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审批,在确保安全前提下,对社会投资的小型、低风险、新建、改扩建项目,发布统一的企业开工条件,企业取得用地、满足开工条件后作出相关承诺,政府部门可以直接发放相关证书,项目即可开工。第四十二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建设,提供不动产登记信息网上查询和现场自助查询服务,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限、优化流程,加强与税务、公安、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社保、金融机构等部门(单位)的协作,实现信息共享,一窗受理,集中服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加强与公用企事业单位的协作,逐步实现电力、供排水、燃气、网络用户与不动产登记同步办理。允许项目产权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按层或者按幢作为最小单元分割办理不动产产权登记。第四十三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持续完善招商服务、领导联系重点项目、领导帮扶企业等服务机制和民营经济重大问题会商解决工作机制,发挥“项目管家”桥梁纽带作用,健全涵盖项目招商、落地、审批、建设及投产运营全生命周期的服务机制。第四十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合法、必要、精简的原则,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编制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并向社会公布。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不得作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市场主体有权自主选择中介服务机构,行政机关不得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行政机关在行政审批过程中需要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服:..务时,应当通过竞争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不得转嫁给市场主体承担。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不得违法违规收费。第四章监管环境第四十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推行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业、文化市场等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整合执法队伍和执法主体,精简执法层级,保障基层执法力量、经费和装备投入,提高基层行政执法能力。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压减重复或不必要的行政检查事项,依法编制监管事项目录清单,明确监管部门或机构、事项、对象、措施、设定依据、流程、结果、层级等内容。应当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行政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禁止对市场主体进行重复检查,随意检查。第四十六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建立统一的信用管理制度,根据职责分工将市场主体、公用企事业、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违法情况纳入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诚信档案,并依法采取失信曝光、联合惩戒(信用预警)等惩戒措施。积极推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开展风险监测预警,针对不同风险程度的检查对象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确定不同的抽查比例、检查频次和执法方式。第四十七条除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市场监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健全跨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根据抽查对:..象信用等级、风险程度合理确定随机抽查频次,并公示抽查结果。对食品药品安全、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生态环保等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特殊行业、重点领域,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实行重点监管。建立重点监管清单制度,严格控制重点监管事项数量,规范监管程序,筛选确定监管的市场主体,实行跟踪监管、直接指导。第四十八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市场主体推行下列执法方式:(一)采用告知、建议和劝导的方式,预防违法违规行为;(二)采用约谈或者告诫的方式,纠正轻微违法违规行为;(三)通过行政调解化解矛盾纠纷;(四)采用行政协议的方式规范政府、行政机关和市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五)其他非强制性执法方式。实行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罚制度,定期梳理公布涉企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目录。第四十九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分类定制个性化监管规则和标准,留足发展空间,确保质量和安全,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统一执法标准和尺度。第五十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受理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举报、投诉机制,公布举报投诉方式,确定相关部门或机构统一受理举报、投诉事项,按照规定时限协调解决并答复;无法解决的,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并说明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依法享有监督营商环境建设的权利,可向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建议。第五十一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监督检查范围,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开展监督检查:(一)组织重点督查、专项督查、日常督查、问卷调查、个别抽查、明察暗访、个案调查;:..(二)会同相关部门或机构共同开展督查、调查、抽查;(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四)根据营商环境评价或考核结果,约谈有关单位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五)开展网上优化营商环境监督或测评;(六)开展营商环境专项整治,配合有关机关对损害营商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和追责,向有关机关提出处理建议;(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方式。在营商环境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责令相关部门或机构及时整改,并对整改结果进行核查。第五十二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营商环境监督员制度,可以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成员、工商联代表、无党派人士、社会组织负责人、律师、专家学者以及市场主体代表、城乡居民代表等担任营商环境监督员,协助开展优化营商环境监督工作。第五十三条营商环境监督员负责履行以下职责:(一)对本地行政审批、政务服务、特定行业服务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等情况进行监督,收集反馈企业、群众办事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二)参加本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研究,对制定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文件提供咨询意见;(三)参与本地营商环境第三方评估工作,对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评议;(四)宣传本地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制度、规定、措施及工作成效、典型经验;(五)办理本地人民政府委托的其他事项。第五十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鼓励新闻媒体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可以定期在新闻媒体上发布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和事例,对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和典型案件予以曝光。第五十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调整职责范围内的:..监管事项,将监管主体、监管对象、监管措施、设定依据、处理方式等内容,纳入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统一管理并动态更新。第五章法治环境第五十六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需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未按规定征求市场主体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体审议。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及时评估、清理涉及市场主体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第五十七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公布举报方式,鼓励市场主体积极提供涉嫌垄断及不正当竞争违法线索。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对涉嫌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违法行为开展调查和处理。第五十八条各级公安机关等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及时查处侵犯市场主体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并将处理结果通知相关单位和个人。第五十九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市、区县人民政府、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本区域本部门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及时研究解决实施中的突出问题,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第六十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支持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和商事仲裁机构建设发展,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途径。充分发挥民间调解人士、律师调解机制、商会行业协会调解模式和专业调解组织的作用,根据市场主体申请,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第六十一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落实国家机关普法责任制,加强涉及营商环境的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公职人员法治素养和履职能力,增强市场主体守法经营意识,及时回应舆论监督反映的问题,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第六十二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调解、仲裁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法干预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事项的;(二)不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或者不按规定提供行政审批服务、兑现办理承诺、落实优惠政策的;(三)不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或者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或者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的;(四)违法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已取消的行政许可或者将已取消的行政许可转由行业协会商会、其他组织实施的;(五)将行政管理职能转化为有偿服务或者违法设定证明事项;(六)未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制定、实施政策措施不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对市场主体参与经营活动不公平对待,或者违反规定拒绝市场主体合理诉求的;(七)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产品、服务,违法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违反规定向市场主体借贷放贷、揽储揽保、承揽工程,强制:..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