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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知道案件的审理是有完整的流程以及规定,在审理的最后阶段都是会要求进⾏辩护词的陈诉作为案件审理的最后
依据,法律上⾯有很多罪的处罚,今天抚顺律师主要向⼤家陈述关于故意伤害罪的相关知识,⼤家⼀起了解⼀下这⽅
⾯的辩护词该如何进⾏书写。
⼀、审查起诉阶段故意伤害罪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叶某某亲属的委托,并经被告⼈同意,指派我担任其辩护⼈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辩护⼈
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会了被告⼈,对起诉书指控被告⼈叶某某的⾏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持异议,结合法庭调查情
况,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1、本案被害⼈具有重⼤过错,依法应对被告⼈从轻处罚。
卷宗材料显⽰,因⼟地流转发⽣纠纷,潘某某阻⽌被害⼈施⼯,被害⼈要求介绍⼈(本案被告)出⾯解决问题,被
害⼈⽤⼿抓住被告⼈的⾐领,被告⼈为挣脱被害⼈的纠缠保护⾃⼰,⽽发⽣争吵和撕扯,造成了其伤害的后果。正是
由于被害⼈重⼤过错⾏为才导致其受伤害的结果,被害⼈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根据省⾼院《⼈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关于“对于被害⼈有过错或对⽭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综合考
虑犯罪的性质,被害⼈对法律规范、伦理道德、善良风俗的背离程度,以及促使被告⼈实施加害⾏为的关联度等情
况----的”规定,对被告⼈应从轻处罚。
2、被告⼈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悔罪态度好,应从轻处罚
被告⼈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具,对⾃⼰的⾏为感到⾮常后悔,有坦⽩情节,悔罪态度
好,根据《刑法》第六⼗九条等相关规定,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3、本案因民事纠纷引起,被告⼈主观恶性⼩,平时表现⼀贯很好,⽆前科,系初犯、偶犯。因此,依法应酌情
从轻或减轻处罚。
4、案发后,被告⼈认识到⾃⼰的错误,为弥补给被害⼈造成的伤害,被告⼈家属多次积极与被害⼈协商,就赔
偿问题达成⼀致意见,取得了被害⼈的谅解,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认为,本案被害⼈有重⼤过错,被告⼈能如实供述⾃⼰的犯罪事实,悔罪态度好;被告⼈⽆前
科,系初犯、偶犯并且积极赔偿,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辩护⼈请求法院对被告⼈叶某某判处缓刑,给其⼀次改过的
机会。
⼆、范⽂⼆
1、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愿认罪,依据《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普通程序审理“被
告⼈认罪案件”的若⼲意见(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及最⾼⼈民法院《⼈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法发
【2010】36 号)第三项“常见量刑情节的适⽤”中第7条“对于当庭⾃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的轻重、认罪程
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之规定,请法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被告⼈的犯罪⾏为社会危害性较⼩,属于从犯,请法院在量刑时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整个事件中,被告⼈并不是组织者和主谋,只是参与者,⽽且是后来才参与的打架。被告⼈并不是蓄意的伤害别
⼈,也不是寻衅滋事挑起事端,⽽是因为朋友张-阳给其打电话说“有⼈要弄死我”的话语后,⼼怀⾥怀着护朋友⽣命安
全、阻⽌他⼈施暴⾏为之⽬的赶来案发现场,到场后,##等⼈正在和受害⼈祁*才打架,被告⼈于是冲上前去,加⼊
打架队伍。从打架过程可以看出,被告⼈是被误导参加打架的,其⽬的并不是要故意伤害受害⼈。被告⼈法律意识淡
薄,不明真相,故作出了伤害被害⼈的⾏为,该⾏为固然具有⼀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是社会危害性不⼤,根据最⾼⼈
民法院《⼈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第三部分“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第三条之规定,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
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以及是否实施犯罪实⾏⾏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
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请法院在对被告⼈李*贺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3、被告⼈的犯罪⾏为主观恶性不深,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辩护⼈认为,被告⼈与被害⼈没有任何的冤仇,没有理由主动地去伤害被害⼈,只是在认为被害⼈要伤害⾃⼰朋
友之后,匆匆忙忙赶来帮助朋友,却没有控制住⾃⼰的情绪作出了违法犯罪的事情,可见被告⼈的犯罪动机⾮常单
纯,⾃认是保护其他公民的⽣命健康权利,不计后果,不问明缘由,作出了不应该做的事情,对被害⼈造成了不必要
的伤害。所以,被告⼈的⾏为虽然触犯了法律,但是毕竟与蓄谋已久或者寻衅滋事的犯罪分⼦有着明显的区别,属于
被蒙蔽的情形,被告⼈李*贺在事件发⽣后也没有潜逃外地,这也说明其⼈⾝危险性⼩,主观恶性⼩,请法院在量刑
时予以考虑。
4、被告⼈归案前⼀贯表现良好,是初犯、偶犯,⽆前科。
被告⼈在归案前是北京现代华建4S店喷漆⼯,有着正当的职业,没有任何的不良嗜好和不良记录,更没有犯罪前
科,这次犯罪事出有因,其没有充分的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是初次犯罪、偶然犯罪,其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恶性均
与惯犯有着明显的区别,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5、被告⼈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
被告⼈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异议,并⾃愿认罪,这⼀态度是应当加以肯定的。被告⼈归案后,对整个作
案过程主动的做了详细的供述,认罪态度好,坦⽩交待了所有的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清案件的事实,可以
看出其有真诚的悔罪表现,⽐起拒不认罪、负隅顽抗的被告⼈其社会危害性要⼩的多。
另外,被告⼈在案发后积极向被害⼈⽀付费⽤25000元⼈民币,避免了被害⼈的损失进⼀步的扩⼤,这⼀点也是
值得肯定的。同时,被告⼈充分的认识到了⾃⼰的错误,⽽且现在也愿意通过法院调解继续积极赔偿,根据最⾼⼈民
法院《⼈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第三部分“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第9条之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经济损失
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请法院在量刑时充分考虑到被告
⼈的认罪态度,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认为,被告⼈⽆论是从主观的犯罪动机,还是在归案后的认罪态度上,社会危害性及主观恶性
都不⼤,在这个前提下,法律应对被告⼈以教育为主,提⾼被告⼈的法律意识,以惩罚为辅,给被告⼈⼀个改正⾃
新、重新做⼈的机会,故辩护⼈恳请法院酌情对被告⼈从轻或减轻处罚。
故意伤害罪,我国《刑法》[2]规定第⼆百三⼗四条,故意⾮法损害他⼈⾝体的⾏为为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
侵犯公民⼈⾝权利中最常见的⼀种犯罪。构成故意伤害罪,某⼈必须实施了伤害⾏为。所谓伤害是指损害他⼈⾝体健
康的⾏为。通常表现为破坏⼈体组织的完整如断⼿指、挖眼睛等和破坏⼈体器官的正常机能如使⼈失去听觉、视觉、
神经机能失常等。但这些伤害⾏为必须是⾮法的,如果是因正当防卫等合法⾏为⽽伤害他⼈⾝体的,不构成故意伤害
罪。
以上就是店铺⼩编为⼤家介绍关于辩护词的分享,基于这⽅⾯的辩护词我们明⽩需要对案件的条理进⾏整理,以
及需要对当事⼈的⾏为进⾏论述,做出最后的结案陈词,希望⼤家对于这⽅⾯的书写内容有所⼀定的知晓,如有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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