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暴利税”逼近能源价改
传言已久的石油“暴利税”终以石油特别收益金的形式开征,其在平衡行业内部各板块利润、促进社会公平的同时,也在呼唤由市场主导且更为科学的能源价格形成机制
继成品油价格上调、石油相关产品消费税政策调整之后,酝酿已久的石油“暴利税”近日以“石油特别收益金”的形式走上前台。
4月4日,中石化、中原油气、石油大明三家公司同时发布公告称,根据国务院及财政部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开征石油特别收益金的决定》、《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自2006年3月26日起,国家对石油开采企业销售(每桶40美元)所获得的超额收入,将按比例征收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比例在20%~40%之间。据推算,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三巨头将因此每年上缴超过300亿元。
目前征收“石油特别收益金”有何现实意义,又将引发怎样的市场反应和政策效应,就此,记者对相关研究者进行了采访。
调节行业板块利润,促进社会公平
记者采访中发现,尽管按照《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别收益金是以“非税收入”形式出现的,但不仅众多媒体,而且大多数研究者也将“石油特别收益金”解释为“暴利税”。
针对二者区别者,“暴利税”是针对行业取得的不合理的过高利润征税,而“特别收益金”是对高价而产生的巨额利润的一种行政收费。如果用“税”的形式征收,需要有法律依据,在程序上比较复杂;而用“费”的形式则相对灵活,并可随国际油价的波动进行调整。
“但目的都一样,主要是为了调控垄断行业的高利润。”周凤起这样说。
其实,征收“暴利税”的做法在国际上十分普遍,特别是在石油价格上涨时,国家通过征收暴利税,将石油的溢价部分收归国家财政,以对社会收入分配失衡进行必要调节。
以美国为例,去年11月,美国民主党与共和党出人意料地站在了反对暴利的同一阵线上,将包括埃克森
?美孚、BP、壳牌在内的石油巨头高管们召至美国国会“过堂”,对其进行调查,以便征收“暴利税”。原因就在于油价高企,石油公司以巨额利润引发了公众不满。
相对于国际石油市场的市场垄断,中国的石油巨头更多依赖于行政性垄断,市场因此更为封闭,从油源勘探到批发进口,几乎由中石油、中海油、中石化三大巨头瓜分,与之相对应的则是高额垄断利润:2005年年报显示,,仍获得近1334亿元的净利润,成为香港最赚钱的上市公司;而中海油和中石化的净利润分别为253亿元、396亿元。三大巨头近2000亿元净利润总和是去年全国国有企业总利润9047亿元的两成以上。而在1998年,这三大巨头的利润总额尚不足100亿元。
然而,根据1994年实施的《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的规定,1993年以前注册的多数国有全资老企业实行税后利润不上缴。这就意味着石油国企的利润可以不上缴。
不仅如此,我国对资源性企业在资源税的征收上也相对过低。尽管从去年7月1日起,我国在全国范围内调高油田企业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标准,其中原油资源税税额标准由原来的
8元/吨~30元/吨调整为14元/吨~30元/吨,%,仍然远远低于10%的全球平均水平。与之相对应的是,美国的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