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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分类改革探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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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分类改革探析
【摘要】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正在进行试点,但效果却并不令人满意。事业单位的分类改革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前提,如何对事业单位进行科学的分类,各地已经进行了有益的尝试。未来的改革模式,应该是把事业单位分为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和生产者,让提供者回归政府,让生产者回归非营利部门或企业,其养老保险自然就明确了。
【关键词】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分类改革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试点正在山西、上海、浙江、广东、重庆5省市开展,试点的主要内容包括:养老保险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退休待遇与缴费相联系,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等。人保部副部长胡晓义认为,事业单位的科学分类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前提。没有对事业单位的科学分类作为前提,要搞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难以想象的,所以我们必须先讨论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问题。
当前我国事业单位的分类
我国当前几种主要的分类方法。第一,属性分类法。就是按照事业单位的行业属性进行分类,是我国事业单位传统的分类方法。这种分类方法既不能够明确事业单位的特征也难以体现事业单位的性质,不利于对事业单位进行规范的引导和管理。
第二,经费来源分类法。即按照经费来源标准对事业单位进行分类,把事业单位分为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三种不同类型。这种分类方法,是目前我们在机构编制日常管理活动中运用得最广的一种,有其合理性,但其缺陷在于忽视了事业单位公益性、福利性、经营性、服务性等职能上的差异,不能合理界定事业单位的职能范围,不利于各类事业单位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三,职能分类法。即按照职能标准对事业单位进行分类:公益类事业单位主要承担国家交办的发展社会公益事业的职能;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受政府委托承担特定行政职能的机构;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是指公共性不强或者不具有公共性特点的机构。
由于事业单位分类在我国没有一个全国统一的标准,各地有各地的特色,纷繁复杂,使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指导和管理难以进行,严重影响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所以急需制定一个统一的标准,对事业单位进行重新分类,以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新形势。

事业单位分类的标准。从本质上看,事业单位应该定位为公共服务机构,“公益性”是其核心,通过提供公共服务来满足社会公众的需求。对其分类改革应根据它所履行的职能及服务的属性来划分。这样分类既能符合“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的改革方向,也能适应了事业单位编制管理的要求,有助于促进其社会化,提高其对公众服务的水平,提高国家财政支出效率,促进公益事业的全面健康发展。①所以第三种分类方法,即职能分类法比较可取,这种分类法也是我国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适应范围最广的一种分类法。
各地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初步尝试。2008年8月,中央编办印发《关于事业单位分类试点的意见》,确定在山西、浙江、广东、上海、重庆5个省市进行试点。该5省市在调研之后,依《意见》要求相继开展了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试点工作。而在他们之前,我国其他省市就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及管理模式已经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和尝试。
北京市海淀区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依照“政事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大胆尝试剥离行业管理部门直接管理所属事业单位的职责,集中精力履行公共服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