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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股权构成职务侵占罪刍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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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股权构成职务侵占罪刍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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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股权构成职务侵占罪刍议.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侵占股权构成职务侵占罪刍议
[摘要],急切需要以刑法规制,追究侵占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对公司股权原理的分析、考察发现,股权同样属于职务侵占罪中的“本单位财物”范畴,将侵占股权行为列入职务侵占罪有其内在的合理性。建议有关部门以立法解释的方式确定侵占股权行为的刑事责任要件,以更好地保护合法股东的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
[关键词]侵占股权;本单位财物;职务侵占罪
[作者简介]韩波,深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局侦查员。讲师。广东深圳518000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08)02―0146―04

一、现实的困境

随着居民可支配财产和专有技术、专利数量的增加,参与投资创办企业者也越来越多,随之而来的企业股权纠纷也大幅增加,涉及数额较大的非法侵占股权行为也时有发生。但这些股权纠纷都被作为民事纠纷诉诸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或者以行政处罚的方式解决,其惩罚力度明显偏弱。下面几个案例有的已处理完毕,有的则无法进一步处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

案例一:原青岛清真海味饭店于2000年4月经批准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副经理邢爱敏入股3万元,占总股本的15%,成为该企业的第二大股东。1年多后,第一大股东、法定代表人王忠杰在邢爱敏等7位股东不知情的情况下,把饭店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包括第二大股东邢爱敏在内的7个人的股权离奇消失。邢爱敏起诉青岛清真海味饭店后,法院作出裁定称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驳回起诉。邢爱敏不服裁定,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下达裁定称:原青岛清真海味饭店系股份合作制企业,其设立并无法律调整。企业的形态实行法定主义,凡是法律所没有认可的形态,其内部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都没有法律依据。因目前对股份合作制企业形式无相应的法律调整,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无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后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青岛清真海味饭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忠杰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青岛清真海味饭店有限公司在办理公司登记时提交虚假证明文件取得公司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06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59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重新提交合法、齐备、有效的登记材料,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万元。
案例二:2006年8月,河南省古枣园农业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大股东谭玉群到工商部门查阅资料时突然发现,在她根本不知道的情况下,她在公司持有的90%的股权,突然变成了10%。价值1000多万元的80%的公司股权,被转移到了公司另一位股东张一的名下。股东张一,同时也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谭玉群随后调查得知,张一于2006年7月到工商局办理了股权变更手续,侵占了她的股权。谭玉群随即向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商局提出异议。9月13日,郑州市高新区工商局委托河南检苑司法鉴定中心,对古枣园公司《股东转让出资合同书》《收付款项证明》两份文件上的“谭玉群”的签名和指印进行鉴定。司法鉴定结果显示:该两份文件中“谭玉群”的签名是别人冒签的,指印也是别人假冒的。据媒体报道称,因本案犯罪嫌疑人具有市人大代表身份,当地警方一直未就此采取合理的强制措施。

《刑法》第271条第1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但侵占股权行为是否可以构成职务侵占罪?1997年《刑法》关于侵犯财产罪一章对于侵占股权行为未规定给予刑事处罚。因此,就犯罪对象研究而言,尚无学者论及股权侵占问题。而实务部门。特别是公安机关遇到此类问题也经常处于迷茫之中。据了解,截至目前,尚无此类型的判例出现。
在社会现实中,此类型案件已不断出现。但法无明文规定成为此类案件处理的重要障碍。
对于侵占股权行为的民事及行政处罚散见于相关法律法规中(为表述方便,也为了解决实际生活中发生的难题,本文以现实中常见的侵占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为解析基础)。《民法通则》第75条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第117条规定,侵占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公司法》第
199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