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小型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大纲
1、总则
(1)目的:为认真贯彻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和要求,确保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和监督检验工作的质量,特制定本检验大纲。
(2)适用范围:本检验大纲适用于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同意受理的“D1级压力容器(材质:不锈钢,限小型压力容器)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性能监督检验任务。
2、监督检验依据: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3)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
(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2号《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
(5)国质检锅[2003]194号附件3《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以下简称《容监检规》);
(6)国质检锅[2003]194号附件1《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以下简称《制造许可》);
3、方法、程序、内容和要求
一般要求:
进出口和第三类压力容器监检工作应具有压力容器检验师及以上资格的检验人员承担;第一、二类压力容器监检工作应具有压力容器检验员及以上资格的检验人员承担。
监督检验人员(以下简称监检员)在工作中必须履行职责,严守纪律,保证监检工作质量。对受检企业提供的技术资料等应妥善保管,并予以保密。
监检应当在压力容器制造现场,且在制造过程中进行。对实施监检的压力容器产品,必须逐台进行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
受检企业应当向监检项目组提供与监检工作有关的下列文件、资料:
(1)质量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管理制度、各责任人员的任免文件、质量信息反馈资料等);
(2)从事压力容器焊接的持证焊工名单(列出持证项目、有效期、焊工钢印等)一览表;
(3)从事压力容器质量检验的人员名单一览表;
(4)从事无损检测人员名单(列出持证项目、级别、有效期等)一览表;
(5)压力容器的设计资料,工艺文件和检验资料,以及焊接工艺评定一览表;
(6)压力容器产品的月生产计划。
(7)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或试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上述文件、资料如有变更,受检企业应当及时通知监检单位。
监检是在受检企业质量检验(以下简称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对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进行的监督验证。监检不能代替受检企业的自检,监检单位应当对所承担的监检工作质量负责。
受检企业应当确定监检联络人员,需要监检员到场监检的项目,受检企业应当提前通知监检员,监检员应当按时到场。
监检员在监检过程中,发现受检企业(或受检设备)存在影响安全性能的技术问题,又无法现场解决时,应当及时填写“重大技术问题请示报告”报院(分院)技术管理部门。
监检员对监检的设备,凡符合填报检验案例条件的,应当及时填写“检验案例”报院(分院)质量管理部门,院(分院)质量管理部门应按规定的程序上报。
,监检员应当向受检企业发出JSTJ-XZBS-02-01-04-×ד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以下简称“监检工作联络单”);发生违反有关规定的严重问题时,监检单位应当向受检企业签发JSTJ-XZBS-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