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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专业合作社的活动行为,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由×××发起,于 2013 年 5 月 10 日召开设立大会。
第三条 本社名称:众富肉牛养殖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 750
万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
专业合作社总部地址:xxx 镇 xxx 村。
第四条 本专业合作社是从事肉牛养殖销售,依据加入自愿、
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按照本章程进行共同生
产、经营、服务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第五条 本养殖合作社经营范围:肉牛饲养、销售,为本社
成员提供肉牛养殖产前、产中、产后、市场咨询、技术指导、及
饲料、兽药产品。
第六条 本专业合作社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本专业合作社接受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协助和服务。
第七条 本专业合作社的主要任务
(一)统一组织开展成员生产经营中的技术指导、咨询、培
训和交流等活动,向成员提供生产技术和经营信息等资料;
(二)统一采购架子牛、饲料和药品等;
(三)统一组织销售成员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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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统一申报无公害基地、无公害农产品、绿色农产品、
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提升产品品牌;
第二章 社 员
第八条 凡从事与本专业合作社同类或相关产品,有一定的
生产规模或经营、服务能力,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具有民事行为
能力的生产经营者或畜牧兽医人员,自愿提出加入专业合作社申
请,方可成为本专业合作社成员。本专业合作社成员主要以从事
与本专业合作社相同产业的农民为主。
第九条 成员的权利:
(一)有权参加本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并有表决权、选举
权和被选举权。联合认购股份的成员由推选代表行使相应权利;
(二)享有本专业合作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产品优先销权;
(三)股东享有按认购金额和交额参加易 盈余分配的权利;
(四)享有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本专业合作社的权利,有权
对本生专业合作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五)有权拒绝本专业合作社不合法的负担;
(六)有权申请退出本专业合作社;
(七)股东享有本专业合作社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的分配。
第十条 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专业合作社章程及各项制度,执行成员大会的
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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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成员死亡的,可由继承人继承其成员资格,办理
有关手续后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继承人不愿意加入合作社的,
可按本章程规定申请退出合作社。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专业合作社设立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等组织机
构。
第十五条 成员大会是本专业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成员
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经授权,成员代表大会,可以履行成员大
会职权。成员代表由成员直接选举产生,代表人数不少于成员总
人数的三分之一,任期 5 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 成员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修改章程;
(二)除名成员;
(三)决定增减认购资金和资金转让;
(四)决定合并、分立、终止和清等算 重大事项;
(五)决定生产经营方针、投资规划和工作计划;
(六)决定成员认购的资金总额、每股金额和单个成员认购
最大份额;
(七)决定重大财产处置;
(八)决定盈余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九)其它需要成员大会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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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成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 1-2 次。遇有下列情形之
一时,可以临时召开成员大会:
(一)四分之一以上成员提议;
(二)三分之一以上成员股东、代表提议。
第十八条 成员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全体成员出席方
可召开。
第十九条 成员大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出资额或交易量
较大的成员股东,可享有附加表决权,但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
超过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 20%。
第二十条 成员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
一个成员最多只能代理 1 名成员。各项决议须有出席会议的三分
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生效。
第二十一条 召开成员大会前,须提前 3 天向成员告知会议
内容,否则成员有权拒绝参加。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本专业合作社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
工作,对成员大会负责。任期 5 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选举产
生理事长,监事宋文才。理事长为本专业合作的社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向成员大会提交需讨论审议的章程、制度、工作计划
等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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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向成员大会提交成员加入专业合作社、退出专业合作
社、除名、继承等事项;
(四)讨论决定内部业务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任免;
(五)讨论决定成员与职员的奖励和处分;
(六)代表本专业合作社对外签订合同、协议和契约;
(七)根据本专业合作社发展需要为成员提供各项服务;
(八)聘用或解雇本专业合作社职员;
(九)管理本专业合作社的资产和财务;
(十)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办理章程规定的有关
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负责经营本专业合作社业务,保障本专
业合作社的财产安全。如有渎职失职、营私舞弊等成造 损失的,
应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议每月至少召开 1 次。每次会议须有三
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参加理事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
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召开理事会议由理事长主持,必要时可邀
请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
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六条 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定事项和执行情况,
采取适当形式按时向成员报告。
第四章 产品交售、作价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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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成员应根据与本社签订的生产协议(合同),
足额交售符合要求的产品。除外部不可抗拒的因素外,未交足额
的,须缴纳不足部分 20%的公积金。
第二十八条 成员出售的产品(肉牛)价格按高出本地市场价
格 元/斤收取。
第二十九条 成员产品结算可以待本批产品销售完毕后款。
第三十条 非成员交售给本专业合作社的产品,其作价政策
和结算方式,可以按批次由理事会临时决定。
第五章 财务管理与盈余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专业合作社应依照有关财经法规、政策,制
定本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三十二条 本专业合作社资金来源包括:
(一)成员认购资金;
(二)盈余分配中提留的公积金、公益金和风险金;
(三)银行贷款或借款;
(四)政府扶持资金及接受的捐赠;
(五)其它来源。
第三十三条 本专业合作社接纳外部无偿资助,均按接收时
的现值入账,作为本专业合作社的自有资产。 经成员大会讨论决
定,可以按决定的数额参加社会公益捐赠。任何单位与个人无权
平调本专业合作社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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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本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和管理中的费用开支范
围,应严格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计入成本。费用开支范围
主要包括:
(一)日常办公费;
(二)生产、经营和服务性支出;
(三)科研、咨询、培训、宣传、推广、项目申报、认证认
定等支出;
(四)职工工资和福利费用;
(五)成员和职工的奖励;
(六)福利事业费用和特别困难成员的补助;
(七)其他本专业合作社发展需要而又符合财会制度规定的
支出。
第三十五条 本专业合作社按公历年度进行会计核算。理事
会须在每一季度终了时将上期财务收支情况向成员公布。 理事会
须于每年 1 月 31日前向成员大会提交上年经审核的资产负债表、
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同时,提出本年度的财务收支计划,
交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根据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定
期上报有关财务、会计报表。
第三十六条 扣除当年经营、服务成本,年终盈余按下列项
目分配和使用。
(一)公积金,按税后利润 10%的比例提取,用于扩大服
务能力、奖励及亏损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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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益金,按税后利润 10%的比例提取,用于文化、
福利事业;
(三)风险金,按税后利润 10%的比例提取,用于本专业
合作社的生产经营风险。
(四)盈余分配,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风险金后,净利润
按股金比例分配。
上述分配项目、提取比例和分配数额,由理事会提出方案,
经成员大会讨论决定后实施。
第三十七条 本专业合作社需列支的成员交易成本、盈余分
配、聘用职员工资、成员和职员的物质奖励,计入成本。
第三十八条 本专业合作社和其他组织、个人赠予资产,应
当用于本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盈余部分按股金比例分配。国家另
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本专业合作社接受农业部门的年度计和专审
项、换届审计。
第六章 变更和终止、清算
第四十条 本专业合作社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
金、认购资金、经营范围等发生变化时,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申请办理变更等相关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专业合作社遇下列情况之一,经成员大会决
定解散时,应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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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专业合作社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本专业合作社章
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因本专业合作社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本专业合作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五)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专业合作社无法继续经营时;
(六)宣告破产。
第四十二条 在确认解散或重组后,理事会应在 1 月内向成
员和社会公布解散或重组。
第四十三条 本专业合作社决定解散时,由成员大会选出 5
人组成清查小组,对本专业合作社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
并制定清偿方案报成员大会批准。本专业合作社共有资产按下列
顺序清偿:(1)支付清算费用;( 2)支付所欠职员劳动工资;
(3)缴纳本专业合作社所欠税款;(4)抵偿债务;(5)按成
员认购资金比例还款;(6)按成员认购资金比例进行分配。清
算完毕后,应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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