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普惠制原产地证
定义
普惠制原产地证(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 Certificate of Origin)又称“”、“Form A证”,是指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或地区在经济、贸易方面的一种非互利的特别优惠待遇。即发展中国家向发达国家出口制成品或半制成品时,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予以免征或减征关税。
由来
普惠制于1970年由联合国贸易开发会议第四届特别委员会推行实施。
意义
这一制度的实施,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可以扩大出口,多创外汇,加速经济基础发展、促进产业工业化。
实施普惠制必须遵循三个原则:
1、非歧视性原则(NON-DISCRIMINATION)
即把原先称作落后国家、不发达国家或新兴国家统称为“发展中国家”(DEVELOPING COUNTRIES),亦称“受惠国”(BENEFICIARY COUNTRIES);而把过去称作的先进国家或工业化国家一律成为“发达国家”(ADVANCED COUNTRIES)或“给惠国”(PREFERENTIAL GIVING COUNTRIES)。
2、惠遍原则(GENERALIZED)
即对发达国家由发展中国家所进口的初级产品、半成品及商品实行普遍优惠制,给予普遍的、无例外的、不厚此薄彼的、一视同仁的优惠待遇。
3、非互惠原则(NON-RECIPROCITY)
即是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的普遍优惠,而不要求发展中国家给予发达国家提供反响优惠。
实施普惠制还应该符合以下三项要求:
1、产地原则(RULES OF ORIGIN) :即指产品必须由受惠国制造,而且规定完全自产。若需有进口原料和零配件者,不得超过成品的40%;并需给予实质性加工,变成另一种不同性质得产品,才能享受普惠制中规定的关税减免。但所谓经实质的加工,各给惠国都有各自的规定。
2、直接运输(DIRECT CONSINMENT) :是指受惠国出口商品必须直接运输至给惠国,出口商品不得进入第三国市场,但允许在第三国分类、包装。若商品的运输工具不能直达给惠国而必须转船时,则须经转船地的海关封关,以防在运往给惠国途中伪装,以次充好。
3、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格式A)(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 CERTIFICATE OF ORIGIN “FORM A”),简称GSP FORM A,是发展中国家向发达国家出口货物时,按照联合国贸发会议规定的统一格式而填制的一种证明货物原产地的书面证明,也是给惠国(进口国)给予优惠关税待遇或免税的凭证。凡是享受普惠制规定的关税减免者,必须提供普惠制产地证明书。普惠制产地证书可由受惠国的权威机构签发。
现状给予我国普惠制待遇的国家共40个:
欧盟28国
比利时、丹麦、英国、德国、法国、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希腊、葡萄牙、西班牙、奥地利、芬兰、瑞典、波兰、捷克、斯洛伐克、拉脱维亚、爱沙尼亚、立陶宛、匈牙利、马耳他、塞浦路斯、斯洛文尼亚、罗马尼亚、保加利亚和克罗地亚。
其他12国
挪威、瑞士、土耳其、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哈萨克斯坦、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和列支敦士登公国。
填制说明:
证书号码( Reference No.):此栏不得留空,否则,证书无效。
1、第一栏:出口商的名称,地址,国别。此栏是带有强制性的,应填明在中国境内的出口商详细地址,包括街道名、门牌号码等。出口商必须是已办理产地注册的企业,且公司英文名称应与检验检疫局注册备案的一致。此栏切勿有香港、台湾等中间商出现。
2、第二栏: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国家。一般应填给惠国最终收货人名称(即信用证上规定的提单通知人或特别声明的收货人),此栏不能填香港、台湾等其他中间商的名称,在特殊情况下,此栏也可填上TO ORDER 或TO WHOM IT MAY CONCERN。
3、运输路线及方式( Means of transport and route ):一般应填装货、到货地点(始发港、目的港)及运输方式(如海运、陆运、空运、陆空联运等),如系转运商品应加上转运港(如转运港是香港则“VIA HONGKONG”)。
4、供签证当局使用(For official use only):由签证当局填写,申请单位应将此栏留空。5、商品顺序号(Item no.):如果有不同品种(不同税则号)的商品,则按不同税则号分列1、2、3…;如果只是一种税则号,此栏填“1”。
6、唛头(Marks and numbers of package):此栏不得留空,须与发票或合同上的一样。货物无唛头时,应填“N/M”。如果唛头过多,出栏不够填写,可填写在地7、8、9、10栏之截止线以下。
7、包装件数、包装种类及商品的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