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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总则》自然人制度的改进与完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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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总则》自然人制度的改进与完善.doc

上传人:w8888u 2017/11/14 文件大小:3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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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论《民法总则》自然人制度的改进与完善



摘要:民法总则立法是我国民法典制定过程中的前置性工作,目前公布的《民法总则》尽管结构体系简洁、明了,但相关制度规定仍有不足。《民法总则》规定的自然人制度与现行《民法通则》相比,有三个较大的变化,即增加对胎儿利益的保护、降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线标准以及新创成年人监护制度。自然人民事主体制度的改进和创新,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是我国民事立法的重大进步。本文对这三处变化进行研究分析,并针对存在的缺陷提出改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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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民法总则;自然人;改进;完善
近日召开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从目前公布的《民法总则》来看,共包括了11章206条法律条文,其中第二章自然人共由43个法律条文构成,分为四节内容: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二节监护、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第四节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第二章
“自然人”制度的创新或亮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将《民法通则》规定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标准从10周岁降到8周岁;二是增加对胎儿民事权利能力的规定;三是取消原来的精神病人的概念,并新创成年人监护制度。
1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规定的变革
《民法总则》对于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部分的改进,最值得肯定的是,规定8周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上限,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三个方面内容。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总则》将《民法通则》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上限标准从10周岁降到8周岁。将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规定为不满8周岁,是一个正确的做法。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生活教育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成熟程度和认知能力都有所提高,适当降低年龄有利于其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更好地尊重这一部分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保护其合法权益。从实际情况判断,未成年人到了学龄阶段,已经有了一定的识别能力,已经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辨认自己的行为,因此确定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是此次民法总则立法上的一次合理改进。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通则》规定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有精神病人,对于其他成年人无论出现何种状况,都没有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样的规定,是有严重缺陷的。例如,处于植物人状态的自然人,按照这一规定就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在实际上他们却毫无行为能力;老年痴呆症患者也没有或者欠缺民事行为能力,但是无法宣告他们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对于植物人以及老年痴呆症患者的权利保护,以及对他们的权利人的权利保护,都是严重不利的。
《民法总则》对此进行了彻底改革,不再规定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具体原因,而是在第21条和第22条抽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