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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审计研究简报
第14期
(总第244期)
审计署审计科研所 2012年9月7日
对目前我国金融国有资产管理
存在问题的思考
金融国有资产是国家直接或间接出资所形成的资产权利,主要表现为金融企业的国有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金融国有资产是增强国家经济控制力的重要杠杆,是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金融国有资产存在的问题,不仅关系金融业的长期发展,也关系国家经济安全、国家发展总体战略目标的实现。我国金融国有资产规模巨大,在整个金融体系中居于绝对主导地位。推动金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管好、用好金融国有资产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金融国有资产管理现状及弊端
(一)我国金融国有资产现状。
我国金融国有资产规模巨大,不仅在整个金融体系中居于绝对主导地位,而且主要集中在具有系统重要性的大型国有金融机构。公开资料显示,至2010年末,我国共有各种金融企业约8000家,实收资本总额约4万亿元。其中,金融国有资本全资、控股或参股的金融企业占大多数,金融国有资本占金融企业实收资本总额的65%以上,,管理的金融国有资产总额超过62万亿元。由中央直接管理的36家金融企业所属金融资本占到全部金融国有资本的80%以上,超过2万亿元。从类型上看,银行业金融机构国有资本占全部金融国有资本的80%以上
数据来源:《谁来守护62万亿金融国资:工行原监事长倡三层次模式》21世纪经济报道,2011年03月31日。

目前我国金融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分散,“管人、管事、管资产”不统一。2003年底《关于继续做好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发布,规定“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职能仍由财政部承担”,明确了财政部是金融国有资产的归口管理机构。但实际情况是,财政部负责金融国有资产的清产核资、资本金权属界定和登记、统计、分析、评估等基础管理工作,金融国有资产的转让、划转处置,以及金融国有资产收益的确认监交。组织人事部门按级别负责金融国有企业的党建、主要干部考核任免以及薪酬等相关工作。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家行业监管部门在实施专业监管的同时,通过股份制改造完成后仍然保留的部分国有重点金融机构外部监事(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对金融企业的党建和领导班子进行管理。此外,发改委、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等部门也都分别承担了部分金融国有资产管理职责。
我国金融国有资产出资人不明确,多个部门对金融国有资产行使出资人职责。财政部直接持有部分国有重点金融机构股权,代表国家行使出资人权利。2007年9月,财政部发行特别国债,从中国人民银行购买中央汇金公司的全部股权,并将上述股权作为对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投公司”)出资的一部分,注入中投公司。中央汇金公司的重要股东职责由国务院行使。中央汇金公司根据国务院授权,对国有重点金融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出资额为限代表国家依法对国有重点金融企业行使出资人权利和履行出资人义务。截止2011年12月31日,中央汇金公司控股参股机构包括国家开发银行、工农中建四大行、光大银行、中国再保险集团、新华人寿、中国建银投资、中国银河金融控股、申银万国证券、中国国际金融公司、国泰君安证券、中信建投证券、中国中投证券、瑞银证券、中国光大实业集团、建投中信资产管理公司共18家金融机构。依据2009年财政部颁布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对中投公司,国有及国有控股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用担保公司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下属企业等国有金融企业履行金融资产转让审批等权力。
目前,财政部和中央汇金公司已经开始在部分中央金融企业中委派董事,行使出资人权利,但效果颇多争议。财政部本身是行政管理机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出资人职能重叠,中央汇金公司的母公司中投公司本身又负责部分国家外汇储备资产的营运,一定程度上金融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与营运职责重叠。地方政府控股或参股的金融国有资产管理状况也存在类似问题。
(二)现行金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弊端。

目前我国金融国有资产管理体系中,财政部负责金融国有资产的基础和财务管理,发改委参与制定金融和保险业中长期发展规划,“三会”负责日常合规监管。与国资委负责非金融国有资产的战略管理与规划工作不同,没有明确的部门承担金融国有资产的战略管理和规划职责。管理职责分散,部门权力分割、固化,不仅使国家对金融国有资产的整体情况和基础数据缺乏全面、完整、真实的了解和掌握,影响相关决策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更使国家很难从全局高度出发对金融国有资产布局和发展规划等重大问题进行统筹考虑,不利于形成金融国有资产的整体发展战略和科学布局,制约了金融国有资产的长远发展,不利于金融稳定与经济安全,削弱了金融发展与国家总体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