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富政办发〔2011〕86号
富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
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补偿工作,根据《云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云南省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调整指导意见的通知》(云卫发〔2011〕334号)精神和2011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任务的有关要求,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现对我县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部分内容进行调整,请各乡(镇)、县直各部门认真对照执行,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一、提高筹资标准:2011年度,新农合人均筹资标准提高到230元。各级财政对新农合的补助标准从每人每年120元提高到200元,其中: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24元,省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76元,个人缴费标准提高到30元。
二、调整部份住院起付线:乡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100元调整为50元;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200元调整为150元。
三、提高住院费用报销封顶线:每人每年报销总金额累计不得超过30000元调整为50000元。
四、提高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和白血病医疗保障水平:0—14周岁(含14周岁)参合儿童,凡患有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等6种疾病,在单病种限价内享受70%的补偿(报销达到封顶线5万元后再按大病额补助,最高补偿不超过12万元)。
五、提高州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包括百色定点医疗机构):原40%提高为45%。
六、调整部分农村孕产妇住院补偿政策: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孕产妇住院分娩实行限价收费和一次性定额补偿。
(一)农村孕产妇住院正常顺产(含会阴切开与缝合术):
乡级定点医疗服务机构住院正常分娩每例限价收费750元以内,其中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资金补助400元,不足部分由新农合资金根据医疗机构实际提供的服务项目给予补助,最高补助350元(原报销500元调为最高补助350元);
县级定点医疗服务机构住院正常分娩的每例限价收费950元以内,其中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资金补助400元,不足部分由新农合资金根据医疗机构实际提供的服务项目给予补助,最高补助550元(原报销600元调为最高补助550元)。
(二)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阴道手术助产(胎头吸引、产钳、臀位助产、臀位牵引术):
乡(镇)卫生院每例限价950元以内,其中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资金补助400元,不足部分由新农合资金根据医疗机构实际提供的服务项目给予补助,最高补助550元(原报销600元调为最高补助550元);
县级医疗机构每例限价1200元以内,其中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资金补助400元,不足部分由新农合资金根据医疗机构实际提供的服务项目给予补助,最高补助800元,(原报销700元调为最高补助800元)。
(三)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剖宫产:
乡(镇)卫生院每例限价1500元